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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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行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T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3-06信息來源: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局视力保护色:【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丁问题的若干意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等冇关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原《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

2、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T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建[2005J77号)同时废止。附件: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丁资保障金管理办法二OO九年三月六日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冀政办[200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3、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石家庄市市区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都必须按规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对市区内建设领域农民丁工资保障金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内保障金的交纳、支付管理等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建设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木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许可证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5%交纳

4、保障金。第五条凡在市区内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按英主项资质等级交存保障金,交存标准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交存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交存30丿j元;施丁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存20丿j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交存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交纳保障金的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障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筑业企业交纳的保障金专项用丁•解决该单位在市区内所冇承建的工程项H中拖

5、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建设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该单项工程项H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金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必须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备案手续。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作为确认施工企业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数额的主要依据。第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貝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金业;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或转包;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第十条在工程施工期间,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领域务工

6、人员维权须知,农民工可随时举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的情况。第十一条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证核实,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补发;逾期仍不发放的,建设局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以将保障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第十二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动用保障金的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应在动用保障金之口起30口内,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交存动用保障金数额的2借保障金。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即可巾请返还建设单位交纳的保障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经核实未发现拖欠工程款的,予以办理返述

7、手续,退回该工程交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提出返还建筑业企业交纳的保障金,市建设劳务管理机构应进行核查。建筑业企业承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6个月后,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或农民工工资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的,即口J返还交存的保障金本金及利息。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应与诚信评价等级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局申请下浮50%的交存额度。第十六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施工企业和应的行政

8、处罚。第十七条木办法有效期口2009年3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原《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修改〈石家庄市市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建[200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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