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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4
《夹寒箐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夹政发〔2010〕60号关于印发《夹寒簣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村委会、各站所:现将《夹寒簣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年十一月四日夹寒簣镇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9〕87号)和省州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结合夹寒簣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通过承
3、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全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三)基本原则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2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好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
5、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6.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对在本镇范围内跨乡镇、村组的人饮工程、农田灌溉引水工程,在改革过程中保持原现状不变。二、改革的主要范围全镇符合以下范围的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纳入本次改革:(一)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lm3/s及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三)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
6、。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在工程建设时就要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三、明晰工程产权(-)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二)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三)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
7、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四)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指主要向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水务局行使出资人权利进
8、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五)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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