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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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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风险管理谈监理安全责任【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一一工头体与共保体,在建筑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为使监理单位在新的管理模式下更好地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分析了监理单位目前面临的各种风险,研究和检讨在新的项目管理模式下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关键词】风险管理;监理;安全责任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87-02一、建立风险评述(一)来自业主的风险1•工期不合理。有的业主为了追求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经常边设计边采购边施工,造成各专业公众交叉作业,监理工作无
2、法正常开展,从而留下了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2•所选承包商不能胜任。承包商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有时业主选定的承包商很难或无法胜任所承揽的工程,无形中将问题和风险转移给和监理单位。3•盲日干预。由于监理单位受雇于业主,当业主为了抢工期而盲目干涉施工进度及采购等工作时,监理单位无力也无权制止,是的安全生产埋下了隐患。(―)来自施工单位的风险1.业务及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工程建设行业很多施工单位鱼目混珠,技术力量不足,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却通过各种途径承揽工程,给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怵I难。2•偷工减料现象屡禁不止。一
3、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利润,降低成木,不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和步骤施工,或在材料上以次充好,以薄充厚,弄虚作假。(三)来自监理单位的自身风险1.管理体制有待完善。一些监理单位缺乏独立管理能力和冇效的控制手段。2•监理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法律,管理的综合性人才匮乏,对目前工程中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了解较少。二、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这部法律,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2月1口起
4、正式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现归纳如表1从《条例》条例屮冇关监理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条例》授予了监理单位从技术方案审批权、整改指令权、暂停工指令权到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权的职权,同时也相应的规定了未履行职责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虽然《建筑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国际惯例都没有规定监理应承担安全责任,但是既然《条例》将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的工作范围,那么监理单位就应切实履行规定的各项职责。为此,上海市还规定监理单位应设专职安全员,以保证安全管理上的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建立的安全责任管理在实际操作中引发的问题1•
5、法律依据尚欠缺。《建设T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指出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国家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既是社会责任,就与法律责任有所区别。企业违背了法律法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违背了社会责任则是受到道义上的处罚,使企业的信誉受损,降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违背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都要付出代价,但这两种代价的性质和承担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要承担法律责任,显然与前述矛盾。因此,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是不是“社会责任”,安全责任如何承担还值得商讨。2•建立的安全责任被无限放大。《条例》只是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
6、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各地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使得一些地方把监理的安全责任管理无限扩大。如某工程由于模板支撑系统整体倒塌,造成6人死亡,1人重伤,33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除承包商的项H经理被判刑外,监理单位驻工地的总监理工程师因“未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认可,未对模板支撑系统验收进行监督,对事故方的违规行为没有下达停工令,无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岗,对事故的发生付全部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除去“资格证书”问题应属监理单位的责任外,对总监的刑事处罚有失公允,明显扩大了建立的安全责任。(三)如何
7、承担监理的安全责任1•现行的法律法规需要补充完善,比如:《条例》中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屮没冇此项委托工作。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修订和完善《建设工程委托合同》范木,增加有关安全监理的内容,或将安全监理形式形成独立的委托合同,使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相应的委托合同依据。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即使日后出现安全事故,也可以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错而被扩人追究法律责任。3•监理单位在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时要慎重,不能模棱两可。对超出合同
8、示范要进行风险分析,对附加的工作要严格界定,防止留下争议。三、风险管理模式下监理工作的展望现行管理模式下,各个阶段的监督检查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各个阶段之间缺乏联系,未实现整个过程有机、有效控制,而且往往把管理丁作的重点放在施T阶段,造成实际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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