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执行中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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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提要:参与分配制度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为普通债权公平受偿而制定的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财产分配却存在疏漏现象。对于法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该及时完善,实现参与分配制度的重构与完善成为民事执行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其重构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参与分配制度标准的制定、时间可追溯的范围、参与分配对象的界定、财产处分的时间范围,分配过程中分配方案的完善等相关问题。全文共6074字(包括正文和注释,根据WORD'‘字数统计(计空格)。最要创新观点:民事执行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同一被执行人对多名债权人负有偿还金钱义务,然而由于其财产不足而无法全额清偿,这时就需要介入法律手段,但是通常的企业破产制度只适用

2、于企业法人,当债权人为普通公民或者非法人组织时,就需要引入参与分配制度,其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解决金钱债务执行竞合具有重要作用。参与分配的宗旨体现的是普通债权公平受偿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参与分配的主体、范围存在一些疏漏,导致平等债权在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中无法全面覆盖,从而让部分债权人丧失获得公平受偿的权利。以下正文:一、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法律适用和原则(一)概念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其涉及的主要问题:首先,参与分配的原则,要按照平均主义的原则分配,但是不是绝对的。其次,参与分配的

3、适用条件,包括主体范围、时间限制等。再次,当前参与分配在我国适用中出现的参与分配的通知和公告等问题。最后,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完善问题。(二)法律适用我国在1992年出台的《民诉意见》中最早制定了关于参与分配的相关内容。在1998年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2009年则明确了参与分配申请人的救济权利。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对参与分配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否定了企业法人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同时《民诉意见》废止,目前参与分配制度主要的法律适用可根据《执行规定》和《民诉解释》。(三)参与分配的分配原则参与分配制

4、度是按照平均主义的原则,即所有债权人按照比例进行平均分配,大家受到的清偿是公平的。但是,平均也不是绝对的,首先,有些债权根据特殊性质需要受到保护,因此在执行分配时可以优先。其次,有些债权因设立了担保物权而具有法律实体法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故而不同平均分配,优先受偿。因此,我们所说的平均分配原则是在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之后,再按照比例对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优先受偿权包括优先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比较常见易于理解,《物权法》和《担保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优先权区别于担保物权之处是在立法规定的政策上进行优先,其在应用方面较难理解,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是某些特定的债务人获得财务受偿时要由于其他人而优先获得

5、,并且其目的是对某些特殊的债权加以保护。这里的优先不是指和债权人的约定等形式而优先,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在分配时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并且,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也有着特殊性,其内容涉及到相应的社会政策或者价值观念、例如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公共利益保障等。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权表明了对居民生活的保障,是尊重人权的体现。税收优先则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财政优先的保障。同时,财产的优先受偿还涉及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也可以享有优先的权利。不过,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特定财产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避免以后因其他原因,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财产不

6、予承认,其内容不包括对具体财产所涉及内容的保护或认可,这只是债权人申请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而成立的诉讼权利。而法律所担保的物权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商定后形成的一项实体权利。而且,债权人的起诉顺序也是不固定的,如果在后起诉的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而先起诉的债权人因不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为收到消息的情况下未申请财产保全,一旦判定后起诉的债权人优先受偿,那就证明财产保全的申请权应先行于起诉权,这明显是不正确的。可见,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人赔偿时,申请了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并不包含在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内,而只能按照申请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在实际执行时,法院主

7、要根据《执行规定》和《民诉解释》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判定。我国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主体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一般情况下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第二类为特殊情况下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⑷。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依据是债权人要想进行参与分配的主要凭证,而那些即便己经起诉但是并没有相应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并不具备申请资格。这样规定其一是因为执行的高效率,若没有任何条件约束地便让任何申请人都参与分配,那么执行程序会更加繁琐甚至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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