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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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争议问题编者按:参与分配制度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日益多样和复杂,同一债务人对多个债权人负债的情况大量出现。债务经判决确定后,经常出现多个债权人同时或先后申请法院对同一个债务人实施执行的现象。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越来越成为执行中的重大课题。理论和实务上对相关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未来参与分配制度如何发展,有赖于对这些争议问题的充分研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法官黄金龙撰文,对其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一、

2、有关担保物权或者优先权争议的审查和诉讼    在执行普通金钱债权案件中,对于有担保物权负担的标的物有权进行查封和处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都明确的,只是实体上必须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实践中在处理多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执行的案件时,也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以下统称担保物权)的协调处理问题。无论是否将担保物权人的优先

3、受偿定义在参与分配概念范围内,都无法回避这一问题。现有的司法解释对处理二者关系规定了一些协调措施,但远非完备。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普通债权人与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担保物权人之间就担保物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多少的争议通过何种程序处理。可以说,这是目前困扰多债权人执行程序的最突出的问题。    执行法院对担保物权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其合法有效,应无问题。但如果要否定担保物权,则执行机构的审查受到普遍的怀疑,执行机构也不应当承担这样的责任。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数额的确定也无异于对纠纷的审理。因此需要有诉讼途径保障相关债权人的权利,也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4、根据实践经验和法理,可以有两种诉讼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由担保物权人提起普通的债务诉讼。具体是:执行机构经形式审查,原则上认可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人有异议时,执行机构认为确有理由的,应当告知担保物权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取得执行依据。该诉讼向被执行人提出,请求偿还债务和实现担保物权。诉讼期间,执行中止,待诉讼有结果再处理分配问题,或者不停止分配,但预留相应份额。不起诉的,视为普通债权人的异议成立。这也是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的做法。但这样对担保物权人要求过于苛刻。而且担保物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通常并无利益之对立,也无真实的争议,强制其诉讼没有道理

5、。即使担保物权人对被执行人提起诉讼,也因没有申请执行人的参与,而可能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此与案外人异议的现有诉讼方法,即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进行普通诉讼,存在着相同的弊端。案外人异议诉讼制度正面临着修改,不应当再重蹈其覆辙。    第二种方式,是由普通债权人对担保物权人提起互争权利诉讼。执行机构对于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只作形式审查,原则上要予以承认,普通债权人不服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担保物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担保物权或宣告其无效。诉讼期间按照第一种方式处理相关问题。不起诉的,视为担保物权有效。该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普通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冲

6、突,在台湾称为“参与分配异议之诉”。这种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之诉讼程序,在我国内地似仍不被理解。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此条规定可推而广之,视为普通债权人对担保物权人提起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担保物权因其他原因而应属无效的,也可考虑认为这种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提

7、出了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进行执行标的物(共有物)分割诉讼的途径。共有物的分割尚能够代位诉讼,担保物权之无效诉讼,似也可以由债权人代位债务人行使。    目前对此问题尚未展开充分的讨论。    二、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时的分配原则    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情况下,执行中所得的财产,在扣除了执行费用、优先清偿有担保物权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之后,对普通债权就剩余财产如何进行分配问题,是构建参与分配制度的最核心问题。    (一)关于能否适用平等分配原则    对于无实体法上优先受偿权的普通金钱债权,如何确定其分配顺序,从世界范围内看,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根据采取

8、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分配顺序,先查封者优先满足的,称为优先主义(如英国、美国、德国);不分执行的先后顺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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