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太安财险内部审计制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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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2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3第四章审计权限5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6第六章违规责任8第七章附则9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

2、经营活动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合规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四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稽核审计部,稽核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五条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稽核审计部门的负责人负责稽核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由董事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稽核

3、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公司应当披露内部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第六条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第八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

4、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第十条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一条董事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审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二条稽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

5、,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二)对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情况;3、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4、长期投资、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三)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四)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五)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

6、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审计部向董事会提交的该报告需抄送监事会;(A)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内部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7、。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第四章审计权限第十五条稽核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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