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

ID:44498181

大小:3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10-22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_第1页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_第2页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_第3页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_第4页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_第5页
资源描述:

《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抓住“合同”对价这一关键环节案情简介:2012年,质量监督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昆(本文所涉人物均为化名)开设的拉丝厂生产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涉嫌违法问题,经对该厂5个规格型号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遂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陈昆开设拉丝厂,在无《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旧钢筋从事经营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己扣押成品钢筋实际称重47,280.5公斤,鉴定价格203,306.15元。同时,2011年至2012年,陈昆将成品钢筋以不同价格销往市区及各乡镇。侦查机关认定,陈昆的行为涉嫌生产、

2、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退侦,最终决定对陈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T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昆之妻宋美丽的委托,并经陈昆同意,指派我担任陈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昆,复印了相关案卷资料。现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已知的事实,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本案审查应当严格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3、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首先,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伪产品主要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其次,该罪有四种行为表现,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按照《解释》第1条规定,“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

4、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最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1.犯罪主体必须是生产者、销售者,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

5、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按照起诉意见书,陈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2012年8月20日将LM拉丝厂转卖给任某,其中包括热轧带肋钢筋成品130吨(实际称重为47,280.5公斤);二是2011年至2012年将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销往遵义市及遵义县各乡镇。从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看,上述两个行为均不具备应有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至少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二、从已有证据看,陈昆将LM拉丝厂转卖给任左

6、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陈昆向任左转让成品钢筋是以不合格产品价格转让,并未以合格产品价格转让。陈昆与任左在2012年8月20日签订的转让协议未规定转让总价,而是分别规定单价。其中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18万元,原材料按每吨2300元转让,成品钢筋按每吨3000元转让。机器设备及原材料转让均不涉及犯罪,本案的焦点在成品钢筋之转让。按照2013年8月《热轧带肋钢筋价格水平鉴定结论书》,2012年1月1日至7月31日,10号、12号、14号热轧带肋钢筋平均出厂价格为3420—3600元/吨,批发和零售价格分别为3600一3780元/吨和3700一4

7、500元/吨。陈昆向任左转让成品钢筋的价格为3000元/吨,不但低于当时市场零代:和批发价,而但远低于岀厂价,故陈昆向任左转让成品钢筋的价格不是合格产品价格,而是以不合格产品价格销售,故陈昆不存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需要说明,《刑法》第140条规定了本罪的四种行为表现,《解释》第1条对四种行为表现作出明确界定。从本案案情来看,可以明确排除前三种,即排除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种行为。按照《检验结果告知书》,本案热轧带肋钢筋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因此,本案如陈昆构成犯罪,只能是由于

8、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而认定是否“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一个重要标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