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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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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钟立成【内容摘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直接决定了行政争议受法律救济的宽度。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虽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简介与思考,思考如何完善,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推进提供一些借鉴。【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和意义所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也就是司法权对行政权干预的范围,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在多大的范围
2、内可以通过司法权來保护U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行政法对受案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阻碍了我国行政诉讼,行政法治的发展,也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确确立,是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的规定,特别是符合宪法关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的复朵化使得行政权的扩张成为一种普遍趋势,而在这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正
3、确确立,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权。其次,止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扩大司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的重要保证。词法独立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原则。然而,在我国司法和行政的实践中,行政干预司法,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有利于司法权更好地制约行政权,真正实现司法最终救济,实现“依法治国”。最后,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利于各种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公民的基木权利是不可剥夺的,然而,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完善的时候,许多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得不到有效救济,只能通过“忍”來承受不良后杲,然
4、而争议毕竟是存在的,长期以往会积累矛盾。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叮以使争议得到冇效及时的解决,从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法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混合模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性的统一规定。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5、”,可以提起诉讼;该条第二款还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些都采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这也为今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基础。所谓“列举式”,即对法院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例如,《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前七项列举了法院应当受理的七种具体行政行为,如下:(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虬扌II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
6、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耍求履行义务的。第12条规定了法院不予受理的四种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冇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11条和第12条还分别采取了正面列举和反面列举(即排除式)的方式加以规
7、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首先,该《意见》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了相当狭义的解释,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显然,这一规定将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界定得更窄了,只限于单方行为,排除了双方行为。其次,该《意见》又列举了法院应予受理的八种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决定,
8、强制收容审查决定,征收超生费,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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