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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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4期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No.4总第102期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GeneralNo.102·法学研究·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杨秀环(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天津300191)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

2、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393(2009)04-0023-0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工作未能有效、充分落实,诸多行政行为游离于司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法审查之外。通过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监督的程度,标志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诉权将行政诉讼落实到实处,使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

3、织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行政诉的行政行为置于司法审查之下,通过司法程序支持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依法行政、纠正违法及不当行政,可有效地促进依司法救助的界定。因此,对该课题的研究对保护行法行政,落实、保障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在一定程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及对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的度上弥补我国宪法诉讼空白、宪法监督无力所带来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上的巨大不足。(二)保证人民法院司法独立一、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价值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扩大司法监督范围、保障法院司法独立、从司法角度实现“法治(一)有

4、效促进依法行政国”目标的关键。“司法独立”也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切实兑现宪制度和原则,在我国同样是一个沉重而复杂的话[2]法所许诺的公民有关权利保障、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题,但原因之一就是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善。在我宪政、弥补宪法诉讼制度的空白、防止宪法公民权国,抽象行政行为逍遥于司法监督之外,行政终局被架空、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的关键;也是促进依法行为不受司法审查,内部行政行为不容司法置喙,行政、深化法治的关键所在。我国现行宪法以整章就是连不少具体的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能否提起的的内容、较前的顺序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行政

5、诉讼都要行政诉讼法乃至于最高法院通过司利;国内的各种宪法学著作,也均可见到有关我国法解释进行不厌其烦的列举,等等,造成我国司法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显得底气不足,力度不够。如此[1]性”、“一致性”的断言。但是,现实告诉我们,我国司法与行政分权的失衡,使得司法难以有效、充分宪法所作的美好设想在实际生活当中远非尽如人地监督行政,“司法独立”也就难免大打折扣。故惟意,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有通过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加强司法监督要原因就是宪政制度的核心和保证———依法行政的力

6、度,才可以让司法机关有独立的基础和力量,收稿日期:2009-09-02作者简介:杨秀环(1970-),女,天津市人,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和法理学研究。23从而从司法角度实现“法治国”目标。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三)有效解决各种行政争议罚不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列举了5种最常见的正确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我国及时有行政处罚案件,但从条文的规定看,并没有排除公效解决各种行政纷争,在法治、文明的框架内化解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没有列举的其他种类矛盾,实现社会的真

7、正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的关的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警告、通报、劳动教键。中国从古代就倡导忍耐与非讼,除了惩办老百养、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姓的刑事诉讼以外,连民事诉讼都极不发达,自然定等。[3]也就更无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诉讼可言。许多被认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为的为政不仁的行政行为给老百姓带来的权利上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人民的侵害也就被“忍”过去了,但是,争议毕竟是存在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以一种方式解决,则必以另一种方式解决。于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8、是,老百姓便去寻求私力救济,从而造成对法律与案件。现存秩序的违反和破坏,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相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反,如果有了丰富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来及时有效案件地解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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