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

ID:44490899

大小:59.09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0-22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_第1页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_第2页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_第3页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_第4页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拟制自认制度的研究及立法思考扈媛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要:本丈从拟制自认的概念出发,姑合各国立法实例,探讨了拟制自认在适用过程中矣注意的一些特殊问题,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立法进行评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关键词:拟制自认;模糊陈述;缺席判决;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12x(2007)04-0016-04收稿日期:2007£1・27作者简介:扈媛媛(1983-)女,汉族,甘肃省天水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民事

2、诉讼、仲裁。•16•自认制度在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度里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由于它在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能够发挥巨大优势,在欧洲大陆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和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的证据法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我国理论界对自认的概念通常界定为:自认,是指在诉讼上,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岀明确的承认或某种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从这个定义中即可看出,按照自认客观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作出明确的承认”的明示自认和以“某种表示”作出的默示自认或称拟制自认。对于拟制自认,我

3、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加以明确的制度化。仅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6日公布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表现岀来,总的来说是不完善,不明确的,故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探讨,以期完善我国民划诉讼立法。一、拟制自认的基本涵义所谓“拟制的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另一方当那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既未表示承认,也没有表示否认,此时,法律上就拟制地认为当事人已经自认了该事实。民事诉讼中,相对的双方当事人

4、,为了各自的诉讼利益通常都以相应的证据方式作为攻击与防御的必要手段。在诉讼程序上体现为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表示。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言词辩论中就事实主张积极地予以陈述,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予以争辩,即失去了积极防御的证据方式。这种有意回避的消极的不作为,无异于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一种承认。拟制自认的效力与明示的自认相同,即被拟制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之所以承认拟制自认并赋予同明示自认相同的效九理由在于,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当事人参诉的根本目的,面对对方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据,任何一个正常的有理智的人都会予

5、以反驳、抗辩,不可能对此情形保持沉默。因此,推定保持沉默时不利于己的事实确实存在。相对于明示自认,拟制自认更强调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二、各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立法例与明示自认一样,拟制自认在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方面发挥很重要的作用,此外,设立拟制自认,对于在当事人作消极表示情形下,依然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各国在立法中都涉及到了拟制自认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自认被当作证据的一种对待。英美判例大都认可“沉默即可视为同•意”,承认拟制自认的存在。并且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6条还规定了“要求自

6、认”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他任何当事人送达自认要求书要求其自认该要求书中关于事实或对事实之法律适用的陈述或意见是真实的。要求书送达后•如果受送达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向要求自认的当事人送达由自己或其律师签名的对该事项的书面答复或异议则视为自认该事项。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则较为详细。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138条规定:“(1)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为完全而真实的陈述。(2)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应为陈述。(3)没有明显争执的事实,如果从当事人的其他陈述中不能看岀有争执时,即视为已经自认的事实。(4)对于某

7、种事实,只有在它既非当耶人自己的行为,又非当事人自己所亲自感知的对象时,才准许说'不知'。”这是徳国法中关于拟制自认的主要规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对于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范围以及例外悄形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之中,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明确地进行争执时,视为对该事实己经自认。但是,根据辩论的全部旨意,应认为争执了该事实时,则不在此限。对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己作出不知的陈述的,则推定为争执了该事实。本条第1款的规定,准用于当事人在口头辩论的期日不出庭的情况。但是,对该当事人以公告送

8、达进行传唤的,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在2000年修订前,其第280条对拟制的自认之规定是「'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于言词辩论时不争执者,视同自认。但因他项陈述可认为争执者,不在此限。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之事实,为不知或不记忆之陈述者,应否视同自认,由法院审酌情形断定之”。修订后,参照日本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又增加了第3款,即“当事人对于他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