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边界_我国轻罪制度的立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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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0卷第7期河北法学Vol.30,No.72012年7月HebeiLawScienceJul.,2012犯罪的边界———我国轻罪制度的立法思考陆岸(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摘要:从探寻现行立法意图入手,在分析和考察我国“定性加定量”犯罪概念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立足刑法基本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理性反思,提出构建我国轻罪法的理论思路,试图彻底解决立法调整对象竞合的制度性弊端。关键词:犯罪概念;对象竞合;轻罪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2)07-0169-06TheBoundaryofCrime———Thoughtson

2、legislationforChina'smisdemeanorsystemlegislationLUAn(KennethWangSchoolofLaw,SuzhouUniversity,Suzhou215021China)Abstract:Withanexplorationtothelegislativeintentofexistingcriminallawandbasedonananalysisandinvestigationaboutournation's“qualitativeandquantitative”standardfordefiningtheconcept

3、ofcrimealsowitharationalreflectionofbasictheoriesandjudicialpracticesofexistingcriminallaw,thisarticleendedbyatheoreticalideatoconstructacriminallawfocusedonmisdemeanorswhichistryingtocompletelysolvetheinstitutionaldrawbacksofadjustingobjectcompetingthroughlegislation.Keywords:theconceptof

4、crime;objectcompeting;misdemeanor在我国的现行社会治安制裁体系中,刑法处罚犯罪行为,劳动教养法规处罚违法严重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行政违法行为。表面上看,三法处罚对象界限明确,形成了衔接流畅的三级制裁体系,但我们仔细研究三法的具体规定,现行劳动教养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某些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特征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立法试图用“定收稿日期:2012-03-16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2012年5月9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重点项目:《行政刑法新论》(0

5、8SJB8200011)的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简介:陆岸(1978-),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169—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界定模式确定行政违法和犯罪,但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犯罪定量因素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极易导致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立法界定模糊,形成对刑法明确性原则的悖离,严重威胁我国人权保障机制,最终冲击和损害我国的法治建设的根基。本文从立法角度探寻三法部分对象竞合的根源性原因入手,对我国刑法定性加定量的犯罪概念界定模式进行反思,最终提出构建我国轻罪法的理论思路,试图彻底解决三法调整对象竞合的弊端。一、三法调整对象部分竞合的立法意图分析刑

6、法第13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探求立法者本意,刑法第13条但书采用定性加定量确定了犯罪概念界定模式,并且在分则中用“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数额较大”等犯罪定量因素,意图通过实质的犯罪论将那些具有形式的的违法性但不具有

7、实质的违法性的轻微犯罪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达到区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目的,最终实现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的准确界定,形成三法处罚对象的完美衔接。换言之,一部分性质极为恶劣的行为或危害特别轻微的行为,可以通过行为“定性”的界定标准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一部分刑法和行政处罚法或劳动教养调整对象竞合的行为,可以通过“定量”的界定标准区分行政违法和犯罪。刑法采用“定性”的标准,根据行为的性质将一部分性质极为恶劣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如故意杀人、放火、爆炸、强奸等行为,这些“定性”界定的行为不可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发生任何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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