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快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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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加快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比较侵权法国际研讨会(香港)述评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5年10月27日至28日,中国人民人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和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研究屮心在香港召开了“比较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和印度、澳大利亚等地的侵权行为法专家60余人。会议紧紧围绕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的专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提出了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加快其立法进程,尽快完成起草工作的意见。作者围绕会议着重讨论的以下几个问题,进行述评。一、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在民法典中具有

2、相对独立地位,应当单独进行立法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1986年4刀2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屮确立的。从那个时起,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就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中国的法制舞台上。近20年來,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13益发展的我国的政治、经济、法治社会中,为保护人民的权利,推进社会民主进程,维护社会发展,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与会学者一致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就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在民主和法治都被纳入极为重要地位的今天,侵权责任法担负着更为重要的任务,必须更加完善,更加现代化,才能够担负起在新世纪中保护民事权利的任务。制定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最首要的,就是要确立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民事权利保护

3、法的地位,给了其充分发展的法律空间。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一个部分,是作为债的发生根据进行规定的。这种立法体例,使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空间过于局促和狭小,限制了侵权责任法作用的发挥和内容的发展,不适应21世纪保护民事权利的需要。因此,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借鉴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的模式,使侵权责任法脱离债法体系,作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单独规定。只有这样,侵权行为法才能够适应当代民事权利保护的迫切耍求,解决数量极为巨大、类型不断发展的侵权行为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此,民法典草案已经初步采纳了这种意见,提出了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在此基础上,坚持这种意见,不受反对主张的干扰,尽快启动侵权责任法

4、的正式立法程序,使其早日出台,发挥作用。二、妥善协调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关系,使侵权责任法既有广泛的适应能力,又有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则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制定反映21世纪民事权利保护的侵权责任法的成文法,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协调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与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关系问题。在当今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立法中,有两种最基本的立法模式,一是大陆法系的一般化立法,二是英美法系的类型化立法。前者的特点是在成文法中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对侵权行为进行一般性的概括,以涵盖广泛的侵权行为,扩大立法的覆盖面,提供抽象的裁判规则。后者的特点是通过判例法,确立侵权行为的各种类型,分别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

5、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提供具体的裁判规则,使侵权行为法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前者,具有涵盖侵权行为的广泛性,但是具体侵权行为类型规定不足,缺少侵权行为具体类型的法律适用规则。我们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兼容、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行为法立法的特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既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同时也要加强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并且对侵权行为类型尽可能规定得更细,法律适用的规则尽可能的具体。在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中,应当使其概括所有的侵权行为,使其概括力更强,包容能力更为广泛,以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形势需要,让侵权责任法能够与时俱进,应对不断出现的新

6、型侵权行为,即使是侵权行为类型规定不足,也不会出现立法缺失的情况。在规定侵权行为类型时,应当尽可能地将现行存在的侵权行为类型规定详尽,“一网打尽”,改变《民法通则》以及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法编规定侵权行为类型不足的做法,改为侵权行为实现全面类型化,规定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的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这样的侵权责任法才会受到人民的拥护,受到法官的欢迎。三、侵权责任法保护的范围应当扩及到所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应当保护的民事利益会议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侵权责任法应当扩大它的保护范围,特别是改变过去那种认为侵权责任法仅仅保护绝对权的错误认识,同时还要保护合法的民事利益。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我

7、们面临的问题是,在理论认识上,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仅仅保护绝对权的看法,同时,在《民法通则》的侵权行为法中,也存在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客体局限性的问题。按照前一种理论上的认识,债权就无法通过侵权行为法进行保护,这与世界各国的侵权行为法立法现状存在差距。按照后一种立法的情况,《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而身份权、继承权等民事权利以及合法的民事利益没有概括在其中。这样的认识和规定,都不符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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