凰村乡村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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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凰村乡村干部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全乡村干部的管理,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管理对象凡具有村干部身份的人员,均属此办法管理范围。第二条干部编制一般情况下,为干部核编内职数(在岗),村官不列入干部编制。第三条任职规定1、党支部组成人员原则上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乡党委考察后直接任命。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或是由领导机关直接任命的,其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可以变动或解除。

2、2、村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按照省、市、县统一部署和安排,通过村民大会选举产生。第四条退休规定正常退休年龄为: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以缴纳社保的年龄为准)。第五条工资待遇村干部工资报酬实行“浮动年薪制”,年终根据乡党委、政府对村级考评结果批复确定。原则上由考评工资、规模工资(公安系统人口数计算:1元/人)、基础工资三部分构成。其中,主任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5%发放,副支书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其他干部基础工资按支书基础工资的90%发放。另外,原则上村自

3、评人员工资按误工补助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选任干部的工资;兼职村干部工资不高于支书工资的60%。第六条退休金领取20XX年5月16日前离任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村干部,按照原有政策执行。20XX年5月16日后退休的村干部,由各村财务发放退休金,退休金数额由各村根据以往情况商定,退休金在本人领取社保金后立即停止发放。第七条参加社保相关规定1、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对象为符合村干部编制的正职干部。2、社保在任职期间缴纳,中途离职立即停缴。3、社保统筹款按县配套,县负担40%,乡负担30%,个人负担30%,缴费标准参照县标准执行

4、。第八条待遇免除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做二次安排,不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触犯法律被判刑的;违反党纪政纪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工作处分的;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岗六个月以上的;依法被罢免的。第九条附则1、本办法解释权为乡党政办,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乡党委另行研究确定。2、“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本办法从20XX年5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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