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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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程序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运用首先我来简单介绍一下本案案情,本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金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淑华(徐成兵Z妻)•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2003年7月6日,徐成兵经案外人杨某介绍到金鑫公司处工作,与金鑫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2004年7月7日,徐成兵自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前村暂住地骑自行车至金鑫公司处上班途屮,与机动车发生碰撞致死,并抛尸在宁波市北仑区富春江路南段桥边。2005年6刀14H,彭淑华向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徐成兵该次事故

2、伤害为工伤。宣告后金鑫公司不服,与同年9月9日向北仑区政府申请复议。2005年11月8口,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北仑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彭淑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于2005年12JJ28U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彭淑华诉称:1.2004年7月7日晚,徐成兵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机动车发生刮擦后致死,驾驶员逃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北仑区政府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不合法为由撤销涉案工伤的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北仑去政府有通知彭淑华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义务,然

3、北仑区政府未履行该义务。(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反程序,无效)北仑区政府答辩称:1・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的证明只是一种推测,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徐成兵上班途屮发生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2.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行政复议法未给行政复议机关设定通知厉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义务。(认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金鑫公司述称:徐成兵是被他人谋杀,由刑事犯罪引起,不能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可能不利于具有厉害关系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通知具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以保障其行政复议中的权利。本案中,北仑区政府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

4、,撤销了北仑区劳动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决定,未有效保障彭淑华陈述,申辩,知情等行政复议权利。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公开原则和设定第-:人制度的意旨。因此北仑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法院的判决如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三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北仑区政府于2005年11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北仑区政府在木判决生效之H起60H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这里我要解释一下行政复议和公开原则的两个名词意思.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5、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公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本案接着发展,金鑫公司不服,向中院捉起上诉•上诉称,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从程序,实体及适用法律等方面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6、法进行的内部审查。认为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彭淑华辩称•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行政复议,是当事人行政程序参与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复议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对利害关系人是一项权利,而对行政复议机关,则是一项义务。请求法院驳回金鑫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北仑区政府述称•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复议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在未通知彭淑华参加行政复议的情形下,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法律上并无不当.最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定的

7、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判决驳回金鑫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中院认为,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进一步推进,行政程序中正当程序理念得以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争诉制度,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应当贯彻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在书面审查办法不足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属于程序违法。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规范授权行政主体在符合立法冃的和法律原则前提下,自主采取相应措施,作出裁断的行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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