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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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8月14曰签定《合作出口协议书》,约定合作出口DVD产品。合同履行过程屮,乙方有部分货款未按该协议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2006年2月25H,甲乙双方及中信实业银行该市支行(简称丙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乙方以其岀口退税款经丙银行直接转入甲方账户的方式,支付《合作出口协议书》剩余未支付款项,但未约定具体支付日期。2006年5月25H,甲方在乙方尚欠部分货款未支付的情况下,向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人(甲方)述称:《三方协议》是乙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甲方除此之外仍拥有主张乙方

2、及时支付货款的权利。被申请人(乙方)辩称:《三方协议》重新约定了乙方支付货款的方式;甲方也应受其约束,无权在《三方协议》之外要求立即支付款项。仲裁庭裁决认为:《三方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就《合作出口协议书》履行过程屮对付款方式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信守承诺,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同时鉴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应善意地履行《三方协议》,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认为被申请人应当自《三方协议》订立之日起一年,即在2007年2月25日之前付清所欠申请人款项,逾期仍未付清所欠款项的,申请人有权主张被申请人及时支付。二、评析本案中

3、《三方协议》变更了《合作出口协议书》所约定的乙方支付货款方式,已无异议。问题关键在于《三方协议》未明确约定乙方何时向甲方支付剩余款项,而是将付款日期表述为“乙方收到税务局出口退税款Z后”O仲裁庭能否以“公平合理原则”为由,要求乙方在一定H期内付清货款?为此,首先要弄清公平原则的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与“平均主义”有很大区别。我国长期以來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一大二公”、“平均主义”思想严重,改革开放以來虽然人们的思想已有很大转变,但对于公平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模糊阶段,常常将之混同于平均。在

4、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无法根据现有条文决定双方当事人利益取舍吋,就各打五十大板,以为这就是公平。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不仅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贯穿始终,而且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弥补成文法条的局限性;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官可以根据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裁判具体案件。于是,对于基本原则内涵的解释、界定与掌握就变得尤其重要。否则,这些高度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可能真的成为法官们肆意妄为的工具。这一点对于立法技术尚不发达的中国而言尤其重要。然而对于什么是公平,是否有一个合理确定的标准,却是很难说清楚的。徐国栋教授曾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兄弟俩人分蛋糕,至少有七种分法,且都不失公平。两人平分一一从人头的

5、标准看是公平的;哥哥多分,弟弟少分一一从年龄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更饿谁多分一一从需求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是家长谁多分一一从地位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先看到谁多分一一从先來后到的标准看是公平的;用掷毂子决定多分少分一一碰运气的标准看是公平的;谁肯多出钱谁就多分一一从付出代价的标准看是公平的。公平标准如此之多,若要选出一个让大家都信服的确定的标准,恐怕是不可能的。古希腊哲学家们的辩论证明了没有绝对的公平。因而,公平只能是相对的一一在多数情况下达到利益平衡。但法律忌讳模糊的标准。尽管蛋糕有七种分法,法律只能明确选择其…。在兄弟俩人为…块蛋糕争得脸红脖子粗的时候,法律选择了最后一种分法:谁肯

6、多出钱谁多分。这是因为:若选择俩人平分,就有平均主义大锅饭之嫌,这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是不允许的;若哥哥多分弟弟少分,或谁是家长谁多分,就有以大欺小之嫌,违背了法国大革命以来“人人生而平等”Z理念;若选择谁先看到谁多分,则有以习惯法取代成文法Z嫌,因为先來后到毕竟带有“民俗”色彩;若选择掷色子碰运气,这就更不用说了一一禁止赌博!若选择谁更饿谁多分,这种按需分配的方法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得到认同。于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们只能以按劳分配的方式选择谁肯多出钱谁多分一一市场经济吋代金钱正是劳动价值的象征。民法通则与民法理论在共有物的分割问题上也承认了这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标准在

7、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历史吋期的经济政治体制及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官在运用公平原则裁判具体案件吋,不能单纯的以利益平分作为衡量公平的标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有其深刻法律内涵:①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②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法律关系屮的义务和权利是和互对应密不可分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义务,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反之亦然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注意资源占有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化与平等化,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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