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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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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冇关“调审分离”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一、一种“调审分离”尝试一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实证调杳自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末,我国在法院的调解制度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在一个案件中,法官既是调解者同时也是审判者。学者将这种程序结构称Z为“调解型,,审判方式。[1]在这种模式之下,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调解,既是一种职责,又是-种任务。但是,法官这种“调审合一”的双匣身份,也遭致许多学者诟病。他们认为,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既使得法官较乙丁诉讼外的调解者易丁•获得调解成功,但又常常便得调解中的自愿
2、原则难以得到真止的贯彻。⑵正因为此,“调审分离”的主张成为许多学者的共识,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并在进入21世纪后开始渗透到实务界,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整个法院系统一种主流的观点。许多法院在司法实践屮也做岀了一些尝试以期实现“调审分离”。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就是全国各地许多法院不约而同进行的尝试Z-o法官助理,即法官助手,是直接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3]应该说,法官助理制度推行的主要初衷是出于法官职业化的考虑,是为了“使法官从下•头万绪的审判辅助性工作解脱出來,专心致志于审判工作二
3、[4]抽出时间去提升白身索质,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但作为法官助理职责之一的庭询调解工作,因为在制度运行中发挥出了有效解决纠纷、提升结案效率等作用,而口渐成为法官助理工作中的一项中心职责,[5]同时因为法官助理在进行庭前调解时具有的主体上的独立性,与“调审分离"说的观念不谋而合,因此,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将“调审分离"说作为其理论正当性的标签,地位也不断得到凸显,成为法院进行“调审分离”改革的重要载体之一。口前,各地实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其法官助理的职责中基木都有进行庭前调解这一内容。[6]下
4、而,笔者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法院,对他们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作一分析。(一)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吋间対于法官助理参与庭丽调解的时间,各地法院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是将庭前调解界定为立案后至开庭前,以深圳市中院为代表。另一种是将庭前调解确定为案件口移送审判庭到进人庭审前,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为代表。(二)法官助理的来源由于缺乏对法官助理来源的统一规定,因此,各地区大都根据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情况对法官助理來源的规定也是各冇特点。较冇代表性的冇以下几种。1.北京市
5、朝阳区法院。该院的法官助理由三种人员纽成,包括:曾经有审判权,但经过固定合议庭改革后,丧失了市判权的老法官;通过了司法考试,但还未取得审判权的高学历人员;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但冇工作经验的廿记员。2.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该院规定法官助理必须是大学应届毕业生或拥有大学木科文凭者。来源冇三种:取得国家司法考试合格麻,但还未被任命为法官的;没有通过国家组织的司法考试,但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法院招聘的速录员通过选拔成为法官助理。[7]3.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该院的法官助理分为新招助理和转化助理两人类。新招助理
6、是来自法律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而转化助理是指已经取得法官资格、但法官选任制度实行后未能进人法官员额范围的审判人员,以及冇丰富经验的在编书记员或其他政工、行政人员。4.兰州市中院。该院2006年首批法官助理13人都是在主审法官竞争上岗中“退”下来的正式法官。5.山东东营市中院。该院的法官助理全部由正式在编书记员转变而來。[8」(三)法官助理开展庭前调解时的权限各院虽然都明确了法官助理有庭前调解的职责,但对于法官助理在庭前调解屮的权限都有不同的规定,其屮主要涉及到法官助理们的“身份”及与法官Z间的关系
7、。总体來看,主要有三种类型的规定:笫一种是以法官的名义组织调解工作,并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山法官审核和签发文书。大多数法院的法官助理都是采用此模式开展庭前调解工作。如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要求调解或口行和解后要求撤诉的,法官助理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要求撤诉后,法官助理应当请法官到庭核实、确认,由法官签发法律文书。[9]而最高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屮也对此模式了以了认可。笫二种是以法官助理自己名义主持庭丽调解,但达成
8、调解协议后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如江苏省常州市中院就授予了法官助理调解权,中级、高级法官助理可参与或主持庭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职业法官及合议庭确认,可在调解卩上署名。[10]第三种是法官助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以自己名义主持庭前调解,但达成调解I办议后须经法官审核确认。如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就规定,法官助理在庭前准备过程屮,针对那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且无争议的案件,及时通知当事人双方到场,并询问是否自行和解或同意在法官助理主持下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解或在法官助理主持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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