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经过论文

案发经过论文

ID:44427968

大小:2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22

案发经过论文_第1页
案发经过论文_第2页
案发经过论文_第3页
案发经过论文_第4页
案发经过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案发经过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发经过论文: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摘要]“案发经过”材料对提高诉讼效率、正确量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它的证据地位颇受质疑。笔者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应纳入书证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应规范案发经过的制作,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关键词]案发经过;证据;书证在人权备受推崇的今天,无罪推定、审判中立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而案发经过作为案件侦破、揭发的直接、完整性反映,不仅集中显现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后的行为表现,而且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

2、,日趋被刑事司法实务界重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其证据属性,刑事理论、实践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案发经过记载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认识、传闻、亲历活动的体现,认识、传闻不具有客观性,有违证据的实质真实要求,亲历部分具有客观性,但形式不合法,应不具备证据效力。有人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但对于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又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书证,有人认为是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属性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刑事诉讼屮呈现出尴尬的角色。笔者认为,案发经过所涵括的内容符合客观、关联、合法的诉讼证据属性,符合证据三性,

3、应纳入书证的范围。一、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下列内容:是司法人员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属于意识范畴;其存在有形的,能感知的事物;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其本身的存在,亦可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或表述;其所包含的内容应真实可靠。案件侦破经过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依赖于侦查人员主观的判断认知,仅是对前期侦查活动的一种回顾与小结,其所反映的事实都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并不代表揣测、臆想的主观意志下的产物,将该活动以书面载体形式展示其真实描述的特征,正是案发经过客观记载本

4、质使然。诉讼证据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程序收集、认定。侦查机关用合法的侦查权的论证无需赘述,这就使其成为制作案发经过唯一主体适格的指向。其依法定职责展开侦查活动是案件发展的必然,对侦查活动的客观回顾亦应成为侦查程序司法理性之所在。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对诉讼案件产生证明意义,就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某种客观的联系。诉讼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性的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存在必然、偶然、条件、因果、直接、间接多种形式。案件侦破经过的事实组成不仅是全案事实的完整性体现

5、,尤其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多种量刑情节时有着必然、直接、因果联系,这就使案发经过之客观记载不仅与具体犯罪事实密不可分,与最终实体意义上的刑事处罚有着举足轻重的关联。当然不管诉讼证据证明价值有多大,其本身的真实性还需要其他证据的证明或补强,任何孤证不可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这也意味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构成了证据的运动,即最终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不是一个,而是若干组成。案发经过亦然,其所反映的事实成立与否应与相关的诉讼证据相衔接,互为印证并形成证据连锁,以此成为全案诉讼证据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二、案

6、发经过应纳入书证案发经过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到案、检举等客观行为表现的一种文字记载和固化反映,并未经过他们的意识加工,是用书面文字的形式呈现出来的量刑情节,因而应当属于书证范畴。当然,准自首根据司法解释按自首处理的认定较为复杂,但侦查人员只需对到案情况进行如实记载,在法庭审理质证后由审判人员作出情节成立与否的裁判。实务中有观点认为,书证应是指“诉讼发生前,事件的实施者或者其他知情者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述的思想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1]主张书证应当产生在调查之前,即案件发生的实体过程

7、之前,并且应当由案件的实施者或知情者制作,司法工作人员被排除在外,认为“案发经过”不是书证。事实上,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而案件事实情况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量刑情节的其它事实,符合书证的条件。通说认为,构成书证的条件是: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书证的成立与否不以特定的时间和主体为充足要件。书证以其明确性、客观性在诉讼中得到普遍应用,是最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将书证局限

8、在特定的时间、特殊的主体是一家之言,并不具备理论正当性。自首作为一种行为,缺乏物证固化形式的存在,而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上又往往难以呈现出来,案发经过的文字记载对证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就尤为重要。三、案发经过不属于证人证言承办本案的侦查人员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亲手接触的案发情况,是直接来源于案发事实的第一手材料。“亲历”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然而,侦查人员亲历了案发过程,我国刑诉法规定办理本案的司法人员不得同时为证人,同时规定证人应为自然人,排除了单位作证。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