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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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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建设公司与荆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xx建设公司与荆xx建设丁程施丁合同纠纷案(2009)潔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苗XX,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荆XX。上诉人河南省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因与荆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郞城区人民法院(2007)哪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木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胡XX,被上诉人荆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
2、005年,XX建设公司中标了潔河市XX花园建设工程,同年4月6HXX建设公司(甲方)与荆XX(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冋协议书,约定甲方把中标承建的潔河市XX花园4#住宅楼承包给荆XX施工建设。承包范围及内容是发包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合同造价按实际建筑面积460元/m2,—次包死为固定承包价,税金及报建手续费由乙方负责。建筑而积计算依据《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介基价》(2002)的计算规则计算,其屮阳台按一半计算,承包方式:包丁包料,固定承包价一次包死,主要材料价格控制在±5%。工程变更:乙方必须按照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及设计变更等有效图纸文件施工。工程发生的设计变更,据实增减调整造价。同时约
3、定,工程主体二层结顶后,支付合同造价的15%,工程主体四层结顶后支付合同造价的15%,工程主体全部结顶支付合同造价的20%。内外粉及安装工程完成一半,支付介同造价的20%,所有内外粉及安装全部完成,支付合同造价的15%。乙方按期向甲方移交丁程和全部竣工资料,支付合同造价的5%。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无质量和工期异议,决算完成双方也无异议,支付到实际造价的97%,余3%工程保修期满付清。工期为260天,自2005年4月10口开工至2005年12月30日竣工,因甲方原凶造成停工连续超过12小时,工期顺延一天。乙方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应赔偿甲方逾期损失赔偿金,时间自规定的交工之口起到实际交工验收之口止,
4、逾期损失赔偿金按天计算,每逾期一天,应赔偿合同造价的%,工期提前,同比例给予奖励。合同签订后,荆XXT2005年5月17日开工。2005年6月17H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参加,击具了图纸会审纪耍,对4#楼部分层面、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楼梯间地面及洗脸间墙体进行了变更,变更增减项廿、工程造价随之增减。在施工过程中,荆XX从2005年5月16日至2007年4月12日陆续从XX建设公司借款3686247元。2007年2月6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建筑面积9260m2,该工程验收合格已交付,并于2007年2月8日备案。XX建设公司除
5、荆XX借支的3686247元工程款外,下余187413元(包扌舌工程保修费116209.8元)未支付。庭审屮,原告荆XX及被告XX建设公司均认可工程总面积为8421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单价460元/m2,共计工程款3873660元。工程交付后,关于施工中原材料涨价及施工中的变更、基础隐蔽工程、墙体增加、铝介金工程配费等事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原告荆XX的川请,原审法院委托河南省XX工程技术冇限公司对原告荆XX所施工的XX花园4#楼实际而积、基础隐蔽工程造价、铝合金配套费用、墙体增加工程造价及电线等材料价格差价调整费用等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本工程实际建筑血积:8360.08平方米,基
6、础隐蔽工程造价:19688.94元,铝合金配套费用,因提供资料不全,H《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双方无约定计取办法,无法计算,墙体增加工程造价,根据《建设丁程施丁合同协议书》双方无约定内容,不予计取,工程电料差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主耍材料价格市场风险双方责任约定不明,不予计收。经质证原告荆XX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其称,工程实际而积,原告起诉Z前经被告测算认可面积为8421平方米,后经房管测绘部分测算面积为8791.86平方米,但鉴定血积为8360.08平方米,从鉴总书中不能看岀面积的鉴泄核算方式。关于铝合金配套费用,主耍是指将铝合金门窗等与墙体工程清结融为一体而支出的必要配套工
7、程费用,而门窗安装工程是被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我方不负责门窗的安装,但门窗安装后的配套工程和费用都是我方支出的,按照建筑领域有关规定,该配套工程和费用也应当有主工程施工方予以负责,该鉴定以资料不全,无法计算为由不予计取亦不符合客观情况。工程电料差价不予计取也有异议。请求对鉴定结论甄别认定或依法重新委托司法鉴定。被告XX建设公司经质证后称,对实际面积无异议。但鉴定程序不合法,不足以做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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