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我国反倾销对策选择_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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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1979年欧盟首次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和闹钟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至2000年,我国的出口商品共遭遇反倾销调杳三百三十余件,共涉及近二百类产品,反倾销发起国涵盖了我国的主要出口市场,因此一直以來人们的目光都集中在如何应対外国対我国的反倾销起诉上,而对于外国是否在有倾销行为,如何对国外的倾销予以抵御却似乎关心不够。到1999年止,我国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控诉案仅为4件。而在我国入世示,一方面我国原有的保护民族的惯常做法(如高关税壁樂)因人多与WTO的基本原则不相容而无法继续下去;另一方面,较低的关税使得国外商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各种形式和面F1的倾销手段更为其推波助澜。保护民族工业使之

2、免受外国商品和资金的过度冲击是一个紧迫的任务。在这样的大背景卜一,为WTO所允许的反倾销手段的重要性FI益凸现。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指出口商以低于止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构成倾销就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止常价值或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廉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该国向笫三国出口的市场销伟价格或结构价格等;(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障碍,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指对进

3、口国的某个或某儿个生产厂商的不利;(3)损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対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木国(进口国)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或公平)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及其出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它是口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保护。二、我国反倾销实体法存在的1997年3刀25日我国的第一部反倾销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正式生效,它为我国运用法律手

4、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证。然而,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守则》(下称《守则》)相比,它仍存在着一些不足Z处。这些规定主要存在着欠缺可操作性、规定本身不尽合理或有疏漏的弊病。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了《条例》与《守则》的不同Z处。(一)倾销的认定《条例》第三条规定:“进口产站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因此欲准确把握倾销的概念,须首先明确“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含义的界定。1.正常价值依《条例》笫四条规定,正常价值首先应是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的可比价格;在无可比价格的情况F,则应以相同或类似产品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该相似产晶的生产成本加合理

5、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条例》对正常价值的界定与《守则》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并无原则上的差别,但具体上却过于简单,比较如表1。表1关于正常价值界定与比较岀《条例》规定须为“可比价格"方可用來确定正常价值,但未进口一步明确何种价格具有町比性。国《守则》规定第二条第2款a项规定低于每单位生产成木加行政管价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的出口国市场价格不是在格“正常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不予采用;对于“可比价格”,第二条笫2款规定了由于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太少,该项销售不能用于适当的比较时,则价格不具冇可比性O存在问题未具体明确何种价格具冇可比性,在实践中就确定出口国价格的依据

6、。出口至《条例》规定未作具体规定。第三国《守则》规定只规定了低于平均生产成木的出口价格不具有可比性。价格存在问题《条例》未做具体规定,实践中无据可依。结构《条例》规定未明确“合理费用''的构成。价格《守则》规定笫二条笫2款明确规定合理费用的构成为“管理费、销售费和—•般费用"。存在问题未明确“合理费用”的构成,在实践屮缺乏可操作性。2」1]口价格在明确了受倾销产品的正常价值后,即要明确该产品的出口价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出口价格,按照下列确定:(一)进口产品冇实际支付价款或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二)进口产品没有实际支付价款或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或其价格不能

7、确定,以该进口商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或者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海关总署后根据合理基础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此条规定与《守则》相比,明显的缺陷在于未将关联当事方之间的交易价格排除在外。在受诉倾销产品出I丨商与进口商有一定关联的情况下(如和互持有股权,同为一•母公司的子公司等),它们为了规避反倾销法的制裁,常常故意抬高出口价格,而进口商再以较低的价格转售,出口商则以其他方式给进口商以补偿。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之间的出口价格掺有很人的水分,不M予以采用,而应以转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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