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专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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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超Q项管理制度2008-12-26为完成好市计生委布置的“两非”集屮行动,为有效预防利用B超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我县人口计生局在认真查治乡镇B超使用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制定乡镇B超的使用和专项管理制度。一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期间,是B超具体操作人员实行双人值班制度。在明确自身岗位职责的同时,既起到了相互学习取氏补短,乂起到了相•互监督的作用。二是在B超妇科等科室的明确位置悬挂“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醒目的宣传警示牌,并将各种管理制度和措施上墙上栏。三是乡镇计生办

2、与乡镇B超操作人员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四是建立B超使用签字制度。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时需使用B超查环查孕等计生服务项口的乡镇四术员应在紐超机使用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服务吋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检查结果,并与育龄群众共同签字。B超操作员每天必须将使用情况报于计生主任。B超管理使用制度点击次数:3526时间:2009-8-2715:33:04一、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广西《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

3、B超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二、实行使用B超审批备案制度。县卫生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的机构、人员、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对从事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要实行培训和依法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目的,一律不准拥有、使用B超诊断仪。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工作。乡镇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四、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彩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或其它医学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的除外)。医疗机构对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需要鉴定的,必须按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五、加强对B超孕情检查的管理。对孕妇进行的B超检查,一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B超进行孕情常规检查时(怀孕14周以下)要对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案。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凭医生申请检查单,经县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计生专干的陪同下,并且有两名B超操作人员在场方能进行,并严格遵守规定不进行胎儿性别检查,对检查结果应详细记载,由计生专干、当事人和B超操作人员三方四人签

5、字后建档上报,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并抄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六、对医疗保健机构负责B超检查的医务人员不按要求如实填写上报妊娠B超检查统计表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程序给怀孕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的,吊销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不按时收集如实上报妊娠B超检查统计表者,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七、县卫生局将不定期对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他诊所的B超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非法使用B超及使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广西《禁止

6、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卫生、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施行节育手术机构、种类、手术操作人员一律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施行节育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执业(引产手术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药流)需在指定手术单位施术),严禁村级医疗机构、个体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县卫生.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系统施行节育手术机构、种类、手术操作

7、人员一律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施行节育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执业(引产手术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人工流产(药流)需在指定手术单位施术),严禁村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开展放(取)环、人(药)流、输精(卵)管结扎等节育手术。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怀孕需要终止妊娠的,须经乡镇计生办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属政策内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议终止妊娠医学证明,由乡镇计生办初步审核后,再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出具全县统一印

8、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手术。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查明原因,并应查验其有效身份证明和查验及留存《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如发现属于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而要求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应予拒绝,并将情况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符合政策生育的孕妇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计生专干.医生.育龄妇女三方签字方可进行。五.实行施行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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