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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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劳动关系的处理与对策一、专题界定木专题主要关注涉外劳动关系的两类人群:屮国外派到境外的工作人员;外国到中国的工作人员。具屮涉外人员出入的程序、审批、条件、基本待遇、个人税收问题是重点部分。二、名词解释涉外劳动关系,是指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外国丄作、外国公司雇用中国人在中国工作、外国公司在华代表处雇用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中国公司雇用外国人在外国丄作、中国公司雇丿IJ外国人在屮国工作、屮国公司雇用屮国人在外国工作而形成的关系。三、案例分析案例1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认定【案例】王某是某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一名技术员工,2005年4月他被公司派往非洲国家肯尼亚工作担任公司在其

2、国的技术顾问。在安装调试一台机器时,由于王某的调试程序出现错课,并且他在慌乱屮错课的违反基木操作程序导致机器起火,王某也因此受伤。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为其进行治疗,但公司以王某犯有重大责任为由拒绝提供工伤待遇。【评析】该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该原则的主要含义在于: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川人单位、具他人或者劳动者白己,受害者都应得到必需的赔偿。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I大I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丄伤,除非劳动者有下列情形Z-:(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此外,江苏省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屮认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非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根据原劳动部劳险字(1992)16号和劳办发(1994)131号文件规定,应认定为因工死亡。也就是说外派人员在工伤待遇上亨有更大的覆盖范围。这样也有利于保障我国在外工作的人员的利益。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职工因工作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时注意下列问题:(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由于从事本单位的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二)认定工伤所遵循的原则是无过失原则,不能因为职工给单位造成了损失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三)公司对派往国外工作的员工更应该加强后勤保

4、障拮施,提供比在国内工作更大的工伤认定范围。案例2外国人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案例】詹姆斯是我国东部沿海一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专家,(假设为非居民纳税人),2006年一月她取得了由该金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000元人民币。那么她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评析】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2400)=6000应纳税额=6000*20%—375=825考虑到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匸作的屮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比国内公民要高,而且我国汇率的变化情况对他们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税法规定,对上述涉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适丿IJ附加减除费丿IJo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

5、法实施条例》>1',对附加假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在中国境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丄作的外籍人员;(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屮工作的外籍专家;(三)在屮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四)财政部确定的具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上述适用范I韦I内的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400元。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标准执行。案例3涉外的民事诉讼管辖【案例】2004年3刀青岛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与日本一家物流公司签署合同,由前者向II木方面提供一批猪肉加工产品。

6、2004年7月,青岛方面委托新加坡一运输公司负责将其加工的肉食产品运送往FI本。途屮由于遭遇恶劣犬气致使船舶到港延期10个小时。到港后由于FI本公司方面原因,迟迟不能将运输货物卸船装仓加上天气炎热导致货物变质。由此H木方而和青岛方面公司产生了责任分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双方协商决定向新加坡一家地方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请求。该法院经调杳核实后决定受理此案。【评析】此案涉及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中日两家公司的民事纠纷可以由两家公司协商确定其纠纷的解决地。本案中两家公司的做法是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的。一国司法机关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

7、事诉讼法,但是,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例如,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行为需要的时间较长等,因此,各国在制定本国的民事诉讼法时,都依据国际惯例、国家之间司法协助及平等互惠等情况,对法院审理具有涉外因索的民事纠纷所适用的程序作了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而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条规定是协议管辖:(1)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而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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