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

ID:44414624

大小:85.69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21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_第1页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_第2页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_第3页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_第4页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_第5页
资源描述:

《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例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大侠摘自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该判决书对该案的定性及管辖为:“本案系原告鸿森公司与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春波、被告张金堆、被告张惠芳之间因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产生的争议,本案被告陈春波是香港特別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案件。另清算组成员的责任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Z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波等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鸿森隆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提交丨I期:2011-05-11

2、14:43:59民事判决书(2010)闽民终字第3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闽民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波,男,1976年3月6H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P401819(6),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新蒲岗祟龄大厦3号楼136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堆,男,汉族,1963年3月1LI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J隶镇大乡村大北路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惠芳,女,汉族,1988年7月5FI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境镇大乡村大北路10号。上述三上诉人

3、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清赞,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市鸿森隆发贸易冇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76号嘉莲大厦B1606号。法定代表人陈津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亦龙、罗健平,福建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因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木案。上诉人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清赞,被上诉人厦门市鸿森隆发贸易有限公司

4、(下称鸿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亦龙、罗健平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9Fl,鸿森公司与晋江大豪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大豪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07-HLF—058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1月20口前大豪公司向鸿森公司交付定做的格子短裤4000件,介同总价款为164000元。2007年吃月4日,鸿森公司通过屮国银行向人豪公司汇付了32000元作为预付款。合同签订厉,人豪公司始终未向鸿森公司交付定做的格子短裤,也未向鸿森公司退回W元预付款。原中另查明:大豪公司系由香港特别

5、行政区居民陈春波于2004年3丿」12口独资设立的外资金业,公司企业类型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为2004年3M12U至2024年3月11法定代表人为陈春波,公司组织结构为:陈春波任董事长,陈永泉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张金堆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年9月3FI,大豪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陈春波、张金堆.陈永泉出席,公司董事会认为因经营管理不善,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陈春波、张金堆、张惠芳组成,由陈春波担任清算组组长。清算组H成立后都未书而通知鸿森公司屮报债权,鸿森公可也未进行债权

6、申报。2008年11月30山泉州祥瑞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大豪公司递交了祥会清报(外)字[2008]第001号清算报告。淸算报告附件4大豪公司2008年11月往來帐明细表载明预收鸿森公司帐款41173.74元。2008年11月30R,大豪公司右开董事会,公司董事陈春波、张金堆、陈永泉出席,董事会对泉州祥瑞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无异议并决议确认。后大豪公司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原审认为,本案系原告鸿森公司与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春波、被告张金堆、被告张惠芳之间因清算组成员

7、责任纠纷产生的争议,本案被告陈春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案件。另淸算组成员的责任损害赔偿之诉在性质上屈于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张金堆、张惠芳的住所地均在该院所属辖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白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所

8、适用的法律。本案中,鸿森公司与大褒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口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有效。但合同签订后,大豪公司直至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都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鸿森公司育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介同法》要求人豪公司赔偿32000元的预付款及其利息损失。本案的焦点在于作为人豪公司清算纟R成员的三被告应否对原告的预付款32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淸偿责任。对此,原审认为:一、泉州祥瑞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的附件2008年门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