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的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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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司法实务研究--(2006)珠中法民二终字第253号案评析陈立涛〔内容提要〕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公司被吊销严重营业执照多年,甚至已被注销登记,但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照常进行,或者公司股东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不善而终止经营后,未经合法清算即占有处置公司财产,财散人走。在产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不尽一致,有的以股东与债权人间缺乏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有的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判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将股东

2、列为被告时,有的判决股东限期履行清算责任,有的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在诉讼主体的确认和民事责任承担上的不统一,不仅有损司法的形象与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下面笔者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问题。〔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通用电源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源厂)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友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戎宝...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通讯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1994年至1999年,徐戎宝向通用电源厂提供电源产品原器件。1999年5月31日,经双方对帐结算,通用电源厂欠慈溪市师桥镇光明

3、塑料厂货款人民币632445.9元,通用电源厂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陆续偿还。2000年4月17日,通用电源厂出具还款协议,承诺从2000年5月开始每月还款4万元,欠款总额由原来的547652.65元降至按44万元。徐戎宝未在该协议上签名,但在该协议下方以手写体注明:按协商计划汇款,若不按计划汇款,以后要按原来总数还款547652.65元算。但该协议未能得到完全履行。2002年10月18日,通用电源厂与慈溪市师桥镇光明塑料厂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载明,通用电源厂至2002年10月18日尚欠货款235000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所欠货

4、款在三年内还完。同时约定,按协商计划汇款,若不按计划汇款,即应按原数还款。双方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印章。2002年10月18日之后,通用电源厂以汇款、退货等方式共向徐戎宝付款66000元。徐戎宝主张通用电源厂的注册资金投资不实,何友旗投资未到位。为证明其主张,徐戎宝提交了通用电源厂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该结果“注册资本”一栏为“人民币五百万元”,但在“投资人/法人名称”一栏中载明何友旗投资额467500元,另一股东通讯公司投资额382500元,注册资本...合计只有85万元。徐戎宝还提交了通用电源厂变更资料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1998年

5、8月5日,通用电源厂的注册资金由85万元变更为500万元。[裁判要旨]香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其中第二个焦点为何友旗与通讯公司是否应对通用电源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徐戎宝认为,何友旗的注册资金投资未到位,但徐戎宝提交的通用电源厂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变更资料也显示通用电源厂的注册资金由85万元变更为500万元,“投资人/法人名称”一栏外,徐戎宝也未提交其它证据对此作出反驳,故原审法院认为,何友旗的注册资金投资已足额到位。至于“投资人/法人名称”一栏中显示何友旗投资额467

6、500元,应是工商部门登记有误。由于何友旗与通讯公司的注册资金投资已足额到位,通用电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何友旗与通讯公司仅应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算后资产向徐戎宝支付货款。徐戎宝虽然未请求何友旗与通讯公司对通用电源厂进行清算,但由于徐戎宝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对清算责任一并作出判决。该院判决:一、通用电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徐戎宝支付货款人民币276652.65元;二、何友旗与通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15日内对通用电源厂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徐戎宝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0元,由徐戎宝

7、负担1750元,通用电源厂、何友旗、通讯公司负担5000元。...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对于何友旗与通讯公司是否应对通用电源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同意一审的意见,即不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何友旗与通讯公司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清算责任的问题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少数意见认为,首先当事人并未请求由二个股东承担清算责任,法院如此判决似乎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另外,是否承担清算责任,不是审判过程中所能解决的,应由执行过程来解决,所以不宜判决何友旗与通讯公司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算责任。第二、多数意见认为,因通用电源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8、,法定的清算事由已经出现。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在一审中徐戎宝请求何友旗和通讯公司对通用电源厂所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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