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不当股东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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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最后关头,若不好好履行清算义务,那么连带责任将随之而来。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速递  被告胡某、陈某为甲公司股东,各占50%股权。2003年,甲公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进行清算。但被告胡某、陈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甲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当时公司资产总计为50万元。  2010年,8月,乙公司以胡某、陈某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甲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2、,导致公司资产灭失致其债权无法实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甲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股东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开始清算。胡某、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上所载明的50万元公司资产的灭失系甲公司正常经营损失,故认定由于两被告未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导致乙公司债权无法实现,判令两位被告赔偿乙公司货款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及利息损失。  实务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逾期成

3、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下,若公司财产损失与清算义务人的逾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清算义务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速递  被告为甲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1999年,原告承建被告的厂房,工程款总计50万元,2000年工程完工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工程款,剩余款项一直拖欠。  2009年12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因管理人未能提供甲公司财务资料,审计人员无法

4、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人民法院据此于2010年11月裁定驳回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另外,2010年11月15日,被告将所持有的甲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第三人。  法院认定  首先,被告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在甲公司破产清算时是当然的清算义务人,其有义务提供名城公司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重要文件等相关资料,因其怠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及凭证,导致法院无法对名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依法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能免除其本身对公司债务

5、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评析  公司应当注意规范经营,股东更需要注意依法保存公司经营相关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及凭证,无法提供将有可能被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被判定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权转让亦不能免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速递  甲公司拖欠乙公司170万元的货款,法院判决后,甲公司人去楼空,法院未能执行。在执行期间,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虽然法院多次要求甲公司提供全部账务资料,但是甲公司一直不能全部提供,并且存在账外账,法院以此驳回了乙

6、公司的破产申请。为追讨欠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股东李某和王某。  法院认定  在股东的操纵下,甲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账,股东在清算时无法提供完整的账册,公司无法清算,使公司的财产游离在正常监管之外,随时有贬损或者转移变卖的可能,必然伤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实务评析  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些股东企图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降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此为法律所禁止,一旦有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清算义务人以虚

7、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速递  金某、徐某2003年投资设立了甲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80%和20%。2007年该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50万。2008年,甲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递交虚假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称公司不存在债务,固定资产净值201万元。金某和徐某对剩余资产按股权比例分红。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乙公司向法院起诉金某和徐某,要求偿还150万元。  法院认定  金某、徐某作为甲公司股东和清算组主要成员,未对公司债务予以清偿,即分配公司剩余资产,并将公司予以注销,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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