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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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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冇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纠纷若干问题研究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民事主体,如同门然人生命体一样,有其产生、成长、衰老、直至终止的自然过程。但公司的终止又与自然人的死亡有着迥然的差异。由于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民事主休,其取得权利能力的方式与自然人有着迥然的差异,这就决定了公司在终止时应当进行与自然人死亡后迥然不同的清算程序。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相当简陋,有些条文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无法促使清算主体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帀场主体退岀帀场的机制无法正常、冇效运作,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公司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市的必经程序,必须予
2、以规范。而且所有的企业退市都应予以规范,法律应针对不同的企业制定不同的企业清算制度。现笔者仅以冇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制度作为研究对彖,针对当前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非破产清算纠纷屮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在重新厘清公司清算的口的、条件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岀解决问题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制一、公司清算制度概述(一)公司清算的含义及口的公司清算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等。广义的公司清算包扌舌公司破产清算和公司解散清算,狭义的公司清算则仅指公司解散清算。本文的公司清算是指狭义的公
3、司清算。公司解散清算是以终止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处理因破产、合并或者分立原因以外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结束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系列法律行为;同时公司解散清算又是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清算制度。我国的公司清算制度属于法定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所谓口行清算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等口己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的介入;公司强制清算则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而启动的一种清算,与□本等国家的特别清算不同,只是属于普通清算程序中的一种特殊清算程序。[1]公司解散清算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正是通过正义程序的确立,实现平
4、衡保护各方利益主休的目的,从而休现其公平、公正的制度价值。[2]对于清算程序在法人终止过程中的必要地位,史尚宽先生认为:“民法上关于清算程序Z规定,为强行法,不得以章程、捐助章程或股东会之决议而变更法定清算程序,盖因以清算程序对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也。”[3]而设立强制清算制度,旨在强化投资者的清算义务,督促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规范法人退出机制,保护债权人的应有利益,以解决我国口前实践小该清算不清算的突出问题。如此规定除了有事后救济的法律价值外,更多的价值在于警示、引导作用。[4]但当前的《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
5、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对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规定简单而原则,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和争议,必须对清算程序及制度予以规范和完善。(二)公司清算的责任主体及条件股东的出资义务仅仅界定为公司股东应尽的有限责任。但从本质上理解,有限公司的清算才是证明股东是否对公司履行了有限责任的一道最后的法律程序,也是股东是否从始至终对公司承担了有限责任的最为重要的证明文件。虽然验资报告证明了股东的投资义务,但清算报告才是证明股东在公罚的整个经营期间是否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的试金石。这块试金石可以披露公司在整个经营期间,股东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是否存在抽逃资金
6、,是否存在虚提利润,是否在公司未经清算丽就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等等。[5]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主体。无论是自行清算述是强制清算,股东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如果股东逃逸、下落不明或死广,公司无法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也无法进行。而目前的法律对股东怠于清算的行为缺乏行Z有效的约束。因此,有必要设置严格和周全的制度来约束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和保障其他主体的利益公平得到受偿。[6]另一方而,无论是自行清算还是强制清算,必须捉交能够反映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这也是公司能够完成清算的实质条件。没有财务账册,没有资产负债表,没有财产清单等清算时必备的完
7、整财务资料,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实际是一句空话。一旦公司股东、高管人员或财务人员不配合拒不提供反映公司财产、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等依据,或者一走了之,即使通过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也因无法杳明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状况而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完成。但是,当前的《公司法》规定非常简单,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乂容易让人以为一旦公司不能自行清算时即可中请强制清算予以救济。因此,当前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还有待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不愿自行清算,而强制清算也无法完成的,必须要完善怠于清算的制裁机制。(三)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之关系在公司清算的制度安排上
8、,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股东自觉清算,二是司法介入公司清算。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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