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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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违法和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笔者撰写此文的主要冃的是对我国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合同的生效节点、失效缘由、经济补偿金、违约金以及和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的禁止以上人员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生产、经营、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及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的有偿协议条款,经济补偿金则是用人单位根据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放弃部分从业优势的对等经济性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

2、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下称“《解释》”)自2013年2月起正式施行,《解释》除依然注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以外,还加入了更加细化的条款,旨在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加强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违法和违约后果的可预测性,减少争议,促进职场的健康发展。其中,《解释》有不少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细则。笔者想结合《解释》和近日阅读的《人民法院报》2012年11月1Fl第5466期第7版刊登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条件》一文(下称“文章”),浅谈一下我国竞业限制条款关于生效和解除的规定。既谈I口案,也说新规。总结文章的观点如下:竞业限制条

3、款仅约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并未约定支付补偿金的时间在劳动者离职当时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个月内通知劳动者领取当月补偿金,都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纶效,使劳动者离职后的同业就业具有违约性并阻却劳动者今后2年内的同业就业。关于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和解除的规则,新规与文章当时的司法实践已有很大不同。但即使是按照当时的法规和司法实践,文章中的观点也有待商榷。笔者认为:1、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未生效时入职新单位不违约。2、对于经济补偿金,通知劳动者领取不等于已支付。3、竞业限制条款不具备履行条件自始不生效。4、即使劳动者未入职新单位,从法理角度来讲,合同效力自

4、生效时始、失效时止,不应及于生效前。5、用人单位以事后行为起诉先行为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诉讼。当然,笔者撰此文的主要目的是讨论竞业限制条款有关生效和失效等几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操作。一、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节点1、旧规的竞业限制条款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生效条件根据文章当时各地的法规规章和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文章中援引的裁判适用的《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朿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

5、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1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

6、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可见,由于民事行为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以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旧规的竞业限制条款在用人单位支付首月经济补偿金以前赋予劳动者选择履行条款还是条款不生效的权利,而且这种选择权将持续至用人单位付清首月经济补偿金为止,这种选择权是法定的,且是无需书面主张的。当然,劳动者选择履行条款后,也能因为用人单位的逾期付款而解除条款。以文章中案例为例,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劳动者选择了条款不生效。劳动者在既无合同条款限制,也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束的情况下进入同业就业。此时

7、竞业限制条款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选择不生效,已不再具备履行条件,劳动者当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消极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仅不能免除劳动者离职至再入职期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还无法阻止劳动者随时选择终止竞业限制条款。2、新规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劳动关系终止时生效《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丿【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根据《解释》新规,竞业限制条款的生效不再以用人

8、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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