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逮捕程序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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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逮捕程序的修改完善逮捕是刑事诉讼法屮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逮捕措施在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比如逮捕率过高;逮捕羁押不分,超期羁押现象严重;逮捕条件表述抽象,存在缺陷;〃查逮捕程序行政化倾向过于严重。此次修法,在逮捕方面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细化了逮捕条件,增加可操作性1、明确了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了逮捕适用的三个条件,

2、即: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个条件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学理上将原来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一般总结为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但对于何为“社会危险性”没冇明确规定。针对司法实践屮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掌握逮捕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具体情形:(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

3、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対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立法在维持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将必要性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具体化,成为完善逮捕条件的突破口。这样的修改,使逮捕适用条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为贯彻少捕、慎捕的刑事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2、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三种“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形:“一是冇证据证明冇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冇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4、三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徙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其中做出的:“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断,说明收集的证据已经相当充分,社会危害性严重,采取逮捕不至于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第二种情形而言,其屮“曾经故意犯罪”的条件,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主观恶性较人,有社会危险性,因此,应当对其予以逮捕。就第三种情形而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显然无法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和固定住处监视居住,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本高、风险大,应当对其予以逮捕。二、完善了审查逮捕的程序1、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

5、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在我国最早见于1997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7条的规定。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休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岀“必要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至此,川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正式确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借鉴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也确定了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第8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

6、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冇重大违法行为的。第269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在全面阅卷、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了解案情,核实案件的事实、证据、疑点和细节,有利于准确查明犯罪事实,防止错捕和错不捕;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审查批捕案件的质量;有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能被遗漏的从轻、减轻情节和发现新的犯罪事实。2、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

7、师等参与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川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新规定,审查逮捕时只耍辩护律师提出耍求,办案人员就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一规定有效地防止错捕的发生,有利于更好地掌握逮捕的必要性,有利于发现并纠止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高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强化侦查监督、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三、规范了逮捕的执行程序1、增加规建了逮捕后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

8、看守所羁押”。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送交看守所羁押Z前的这段时间往往是办案机关开展讯问的有利时机,同样这段时间也是非法讯问等非法取证的高发时间。为了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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