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_浅谈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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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txt看一个人的的心术,要看他的眼神;看一个人的少价,要看他的对手;看一个人的底牌,要看他的朋友。明天是世上增值最快的一-块土地,因它充满了希望。[摘要]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我国逮捕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逮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所裨益,并从逮捕的条件、审查程序、告知制度以及严格逮捕的适川等方面提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自身特色的逮捕制度。[关键词]逮捕制度缺陷改革和完善一、逮捕的概念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对于逮捕的具休

2、概念,我国刑事法律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学者给逮捕下了很多的概念,笔者从中找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进行分析。第一个是“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主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i种强制措施。”第二个是“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羁押审査的强制措施。”第三个是“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山的一种强制措施。”最后一种是“逮捕是山法律指定的

3、执法机构依照止常的法律程序,针对可能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有时限羁押,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纵观以上几个关于逮捕的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关于逮捕其中的共同点是:(1)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2)针对的对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性质是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4)1=1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市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我国逮捕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我国相关刑爭法律对逮捕的条件的规定不够明确,过于原则和简单,实践屮难以把握和操作。《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

4、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而H这些证据己经查证属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其他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前两个条件比较好把握,但第三个条件则过于笼统,实践中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有无逮捕必要”实际上取决于该犯罪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大小,包括继续犯罪的危险性和自杀、逃跑、毁证、串供等妨碍诉讼程序的危险性。然而对这样重要的概念,《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

5、做出明确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虽然也出现有“社会危险性”一词,但对此并未作出解释,这使得对“社会危险性”的解释权基本归于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办理案件的需要白行决定是否符合“社会危险性”条件,而且无需为此提供理由和证明。在实践工作中,绝人多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按照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予以逮捕,而“有逮捕必要”这一法定的逮捕条件往往被忽略了。这种状况的存在,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也许是乐着减轻了工作量,但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已经基本丧失了在这一条件卜能获得的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我国,公诉案

6、件的逮捕率是95—94%之间,包括未成年人①。山此产生的余弊,一方面使羁押场所成为传播犯罪的温床,一些本来恶性不深的嫌疑人受到不良薰染,滑向更深的堕落。另一方血使许多地方看守所人满为患,不得不建造更多的羁押场所,造成大量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批准逮捕的制度,而没有规定羁押的期限。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多长时间,就只能受办案期限的限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査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第124条);“在侦査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口发现ZH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杳羁押期限”第128条)。这就是说,在侦查阶段,一旦犯

7、罪嫌疑人被价差机关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就可以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二个月,其至可以以“发现另有重耍罪行”为名,将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六个月、八个月,而不需要再经过批准逮捕的机关的批准,并在这个限度内,具体羁押多长时间,完全取决于侦査机关的意愿。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盂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H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反至一H至四H。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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