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占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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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占有制度摘要:从词义上来看,罗马法上占有与对物的一-种事实上占据和支配状态有关。罗马法的所有权观念形成较早。日耳曼法中Gewere一词在H耳曼法中有两种含义:其一,有“保护”、“防御和保护”之意,是指对法律所保护的物进行支配,享有对于该物得请求裁判上保护的权利。其二,有“穿衣”、“着装”之意,表示对物的实际取得的意义,以事实上的力量取得对土地的支配。《意大利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占有是一种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形式表现出的対物的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界和民法学者对占有概念的界定依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1、占有的性质现代各国的占冇制度,都是罗马法上的占有与日耳曼法上的Gewere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因此,木文讨论占有的性质,也就是从这两种不同的占有制度谈起。罗马法上的占有,是一个涉及面较窄的制度,是在占有与所有发生冲突时,法律为保护社会的平和秩序而对占有进行保护,此时的占有保护被当做一种手段,而不是H的,占有是对权利事实上的行使,因此,占有的性质应是一种事实,即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作为罗马法的继承者,法国民法典中占有也被规定为一种事实,日本民法典虽明文规定了占有权,但从其法律条文分析,其实质也是一种事实。德国与瑞士民法典

3、主要采纳了口耳曼法中Gewere制度,而Gewere是日耳曼法的核心概念,因此,德国与瑞士民法中的占有制度极其复杂,是对整个物权法领域占有的抽象概括,因此其占有性质也应在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前提予以区分认定。首先,有权占有的性质是一项权能,此时的占冇表现为本权的表现形式,例如,承租人对其租赁物的占冇,这种占有表现为租赁权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权能。其次,无权占有的性质是一种事实,这一点和罗马法上的占有是相同的。因此,要明确占有的性质,就必须区分占有权能和占有事实两种不同情形。占有做为一种权能是指有本权的占有,占有是本权所表

4、现出来的一种权利表现形式,即占有权能。占有做为一种事实是指没冇本权的占有,法律为维持稳定的法律状态而对占有予以保护,其效力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占有做为一种事实与占有做为一种权能有一个共同点,即占有人得对标的物实施支配力,但两者支配力的來源是不同的,占有事实的支配力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占有权能的支配力来源于本权的效力。2、完善占冇的权利推足效力的建议2・1、进一步明确权利推定的主体、客体及其范围的具体规定占有是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基础,现代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利。善意取得之所以能够产生,其根本原

5、因在于,占有能够产生表彰权利的法律效果。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占有很有可能与权利是重合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也可能是截然分离的,当从事交易时,当事人往往很难进行详尽的调查以确认占有人的财产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能,而且在此过程中还要支付大量的成本,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即使做出此种调查,也未必能够确定交易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如果占有人处分财产,受让人已经对占有人的占有形成合理的信赖,即相信其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此种信赖利益如果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的话,便无法维护交易安全。因此为了避免增加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

6、捷,只能赋予动产占冇人的占有具冇表彰权利的功能。主体的推定对于任何占有情形均可以适用,不论其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或恶意占有、有过失占有或无过失占有等均在所不问,只要是占有人,都受权利推定。対占有权利推定客体的范围包含动产,但因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对不动产物权的权利推定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形冇所区别对待。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占有被推定为“合法”占有是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第一层体现。对于不动产不考虑其是否有登记。将占有推定为所有是占有权利推定效力的第二层体现,对于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均应该适用。对于未登记的不动

7、产,因其没有登记,所以与登记制度不存在实质性的冲突,而且占冇的公信力还可以弥补未登记的不动产不具冇公示、公信力这一缺点。但对于已经登记过的不动产不应该适用,因为对于已经登记的不动产而言,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强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所以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对占有权利的推定应规定为: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享有此权利。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不动产的登记与占有不一致时,以登记为准。未登记的不动产仍适用占冇权利推定。我国物权立法对于占有的权利推定范围没有做出规定,参考其他人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的规定,应理解占有的权利推定范围

8、包括所有权、债权或其他物权的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只要是以占有为内容的,都应该被推定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享有此权利。无论其是物权或债权均可以推定。占有人推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特定物,所以占有人原则上推定在占有物上享有所有权。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不是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例如抵押权),就不应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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