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案外人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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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案外人异议制度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以下简称修止前条文):“执行过程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杏,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屮止。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该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以下简称修止后条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対执行标的提出书面界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血界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2、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谋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Z口起十五口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条文设立了案外人界议制度。修正后条文较修正前条文立法上明显严谨,并增加规定了案外人界议Z诉,此乃执行杲议制度的重大突破。案外人并议制度是一项重耍的执行救济制度,但上述条文却规定的过于原则,在执行实践屮缺乏可操作性。笔者现就有关问题浅谈如门一、设立案外人制度的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财产的存在状态颇为复杂。而在执行过程屮,执行人员一般是根据财产的外观判断其权属。如动产以实

3、际占有,不动产、特定财产、其他财产以登记为准。为结案及效率Z需要,须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而财产的推定所冇与实际所冇很冇可能不一致,这就冇可能对案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侵犯其财产权利。执行应当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为限,冇损害必然要冇救济,此即为设立案外人制度的意义。二、案外人异议的提出1、提出的主体:主体须为案外人,所谓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强制执行侵害其实体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案外人主体具有广泛性。2、异议的形式:修正前条文未明确规

4、定书而异议还是口头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T•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卩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J但修正后条文规定提出异议必须是书面形式,此规定效力高于前述规定,应当按此规定执行。釆取书面异议形式,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异议的重点、焦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案外人滥用异议权。3、异议提出的期间:应当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终结后提出异议系新的诉讼请求,可以另行起诉,不能称Z为案外

5、人界议。要丄E确理解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其指的是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而不是指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4、异议的事由:案外人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必须是町以足以依法阻止该标的物执行的实体权利。何谓“足以",须结合权利性质,案外人权益是否遭受损害等來确定。一般來讲,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提出异议的较多,但也不排除主张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等,或者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因强制执行而受到妨害,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标的物的交付或者让与的权利。三、案外人界议的处理修正后条文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的设

6、计较为独特,将执行机构审杏作为先置程序,恭顾了执行现状、执行效率与执行救济,是一种较为科学的设计。1、对书面界议进行审查(一)审杏期间:修正前条文未规定审杳期间,修正后条文规定须在十五日内审查。但“十五H内''是否为审查完毕时I'可未明确规定,容易产生歧义,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审查组成形式:案外人开议的处理属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进行合议。(三)审查内容:应当全面审查,包括实体审查、程序审查。(四)审查程序: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可以参照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可以组织

7、听证。(五)审查结果: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物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2、对裁定不服的救济(一)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课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种情形指的是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法院执行的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案外人捉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案外人所提异议实则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有错误,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若不服,也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也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二)与原判决、

8、裁定无关的,可以向裁定送达之FI起十五FI内提起诉讼。这种情形指的是案外人提岀异议的标的物不是判决、裁定指定执行的标的物,案外人异议当然不涉及原判决、裁定是否错误问题,案外人仅就执行的标的物提出异议。有人将其称Z为“案外人界议Z诉二关于该诉的主体。该诉是案外人提起的诉讼,其白然应当是原告。案外人界议的目的是排除、阻止对特定财产的执行,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生效债权,故应当以申请人为被告。如被执行人也否认,排斥案外人的界议,则以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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