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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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立

2、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o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前款规定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统筹规划木行政区

3、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建立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木条例规定负责木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并编入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

4、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直接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有关备案登记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备案登记,单独编制名册并公告。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情况发牛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科学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与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5、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可以依法参加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司法鉴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执业技能等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竞争。司法鉴定协会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范的名称、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和不少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四)

6、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申请从事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司法鉴定机构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司法鉴定机构在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报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一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设

7、立司法鉴定机构:(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对执业资格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第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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