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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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处罚条例(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增强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现象,确保我行资金、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一章安全检查第一条网点负责人每月检查库存、重空少于4次,或未亲自检查、由他人代签字的,每缺一次或代签一次处罚网点负责人500元。财会部未按周、分管领导未按月检查清算中心库存、重空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0元。第二条安保部未按月对全部网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未对城区网点现金尾箱进行突击检查,处罚安保部经理500元。安保部未按周、分管领导未按月检查枪弹管理情况,每次处罚责

2、任人500元。第三条网点负责人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每月少于4次的,每缺一次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四条营业人员营业前或营业终了不按规定检查周边环境、报警监控设施、防卫器械、营业场所墙体、联动门、窗户、自助设备等安全状况,每次处罚500元。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网点负责人不按周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过于简单,职工无专用学习笔记的,每缺一项(次)处罚负责人500元。第六条网点负责人不按规定每半年组织职工进行一次安全紧急预案演练,演练内容过于简单或无文字、影像记载资料的,每缺一次处罚负责人500元。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七条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保管、使用防卫器具,致使器械丢失或

3、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第八条不按规定设定和启用报警设备,人为关闭监控系统,造成报警、监控无声、无画面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同时处罚行长(主任)5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管枪人员违反枪弹管理规定,致使枪弹被盗、丢失、损坏、走火或发生其它涉枪案件、事故的,给予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管枪人员不按规定程序领用、保管枪弹或未及时登记相关登记簿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十一条管枪人员擅自携枪外出、借给他人枪支、无故鸣枪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四章营业期间第十二条未实行柜员制的网点不坚持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或实行柜员制的网

4、点2人以下临柜的,处罚责任人500〜3000元,行长(主任)500元。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随手关锁营业室防尾随互动联锁门的,每发现一次处罚金1000元;无特殊原因(指发生地震、火灾等紧急情况或工作需要搬运办公设施等特殊物品)擅自使用互动联锁门“双开”(内、外门同时打开)的,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0元,并在职工会上通报批评。第十四条营业室内有内部闲杂人员进出的,每发现一次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外部人员(含维修工、送水工)进入营业室的,处罚责任人5000元,并作相应行政处理。第十五条营业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陌生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第十六

5、条营业人员因故离开本人工作区域,不论时间长短,未将柜员卡、印章、密押等重要物品放入箱、柜并上锁保管的,每次处罚当事人500元。第十七条营业终了或夏季午休期间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入库保管,未设金库的营业网点,营业终了未将现金、印鉴、密押、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装箱候车或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处罚责任人500〜2000元。第十八条营业期间将大宗现金闲置于柜员桌上或外部人员可见范围内,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十九条不按要求使用、登记安全登记簿的,每漏登一次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第二十条营业期间遇有突发事件,不能按照防暴预案要求■■■AS有效处置造成损失

6、的,除全额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五章守库押运第二十一条不坚持双人管库制度,不启用保险柜密码,钥匙由一人掌管,单人出入库房的各处罚2000元;属行长(主任)安排不当的处罚行长(主任)2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款项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保险柜、业务库、营业室钥匙(含门卡)丢失的,维修、更换费用由当事人自理,并处罚金500元;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全额赔偿外,视其情节处罚当事人1000〜5000元,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三条业务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杂物、存放个人物品的,处罚500〜1000元。第二十四条不坚持双人守库

7、制度,一人守库或擅自找他人顶替守库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各4000元,行长(主任)2000元,并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视其情节追究行长(主任)的责任。第二十五条不按规定时间到达守库岗位,擅自让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夜间随意进出守库室的,每项(次)处罚责任人2000元,同时处罚行长(主任)1000元。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擅自泄露押运时间、行车线路、目的地、现金数额的,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除全额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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