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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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2015.11)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专业丙级(除公路专业丙级和水利相关专业丙级资质外)、丁级资质和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

2、报资质信息(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资质申请和延续2.1资质申请2.1.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2.1.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行

3、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2.1.3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2.1.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2.1.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

4、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1.6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2.2资质证书延续2・2・1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2.2.2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

5、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3程序和时限3.1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3・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1)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

6、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要求,原件由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核对。(2)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3.4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3・5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

7、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3.6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4申请材料要求4.1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1.1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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