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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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

2、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1.4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2程序和时限2.1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6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2.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省国资委管理

3、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2.4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2.5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2.6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3申请材料要求3.1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1企业应当如实提

4、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3.2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3.3材料格式要求3.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监理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63.32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3.3.3附件材料规格为A4(

5、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3.4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3.4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4申请材料清单4.1申请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事务所资质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4.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可不提供。4.1.3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注

6、册证、职称证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4.1.4申请表所列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的原始凭证复印件。4.1.5企业出具的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承诺函。64.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4.2.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

7、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4.2.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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