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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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中央决策体制-b中央决策机构1皇帝坐殿视朝听政最高决策机构2宰执在二府议政和理政次高决策机构,改制前:宰相和参知政事在屮书门下(政事堂),枢密使在枢密院办公。平时百官有公事“巡白”改制后:三省合班奏事,以尚书令厅为都堂,后來三省长官和枢密院长官举行会议也赴都堂3朝廷官员集议(优点:集思广益。缺点:皇帝先定基调参与者找依据)次高决策机构改制前:判都省官主席,御史监议,左右丞执卷展读。改制后:下诏侍从、两省官员每天都堂集议一次,台谏官视情参加集议。4制置三司条例司、国用司、讲议司、机速房等机构的设置临时决策机构为适应某一时期政治或经济需要

2、,进行改革,筹集经费,加强对外战争的指挥等,集中了其他机构的权力,成为统治高层决策性机构。决策的依据和信息传递渠道1二府(或三省和枢密院)分班或合班奏事皇帝决策主要依据2臣僚章奏准许各司长官各路州长官直接奏呈皇帝或奏申朝廷或只申中书门下或枢密院,对有些官员还有定期奏事的规定。3臣僚上殿奏事规定了官员上殿奏事的资格,包插官阶高低、差遣的重要程度。4大臣留身奏事5台谏官的“本职公事”6监司和帅司的奏报7经筵官的议论中央决策的运行机制最高决策层即皇帝的独裁机制,次高决策层即二府长官和在朝官员的竞争机制,以及外朝对内廷、大臣对皇帝、监察系统对大臣的

3、监督机制。1内廷与外朝2朝议与廷争实行竞争机制,以激励官员畅所欲言,从而为朝廷提供最佳决策方案,藉以选拔合格的宰辅官员。3执奏与封驳宋朝决策机构作出决策后,要求台谏官进行监替,并要求封驳机构进行复审,还允许各级执行机构和官员对中央不正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决策进行抵制,称为“执奏”或“奏禀”4最终裁决权皇帝有最终裁决权第二节中央行政体制宰辅制度一中书门下和枢密院以及元丰改制后的三省长官,即正副宰相和枢密院的正副长官,是宰相和执政官,统称“宰执”或“宰辅”。三司曾是最高财政机构,但宰辅中不包括号称计相的三司使。宰辅的职位,决定它们在中央政治体制

4、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1中书门下与元丰改制、三省合一后的宰辅体制(5次变革)2枢密院下属机构:兵、吏、户、礼四房。职权:枢密使和知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政;凡边防、军队的日常事务与中书门下(北宋前期)或三省(北宋后期至南宋)分班向皇帝禀奏;事关国体,与宰相和执政官联合禀奏;遇大祭祀活动轮流担任献官;主管国防机密、兵符、军籍、选差路分都监以上将官、诸班直、内外禁军等事3三司4宰相事权评价:宋初到南宋,宰相的事权包括兵权、财权、司法权,出现了由分割到集中的过程。这反映出一种历史必然,项圈的分割不利于抵御周邻少数族的侵扰,不利于提高国家机构的效能,不

5、利于宰辅集团的团结,所以出现了宰相事权强化的趋势。北宋前期,宫中设屮书门下,宫外设三省,三省长官废宰相者一般不得登政事堂,实际上剥夺了三省反官议政和决策的职权。神宗元丰改制后,三省真正成为中央行政机构,拥有应有的职权,南宋时三省合为一体。1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和寺、监、局2职能分工及其变化北宋前期三省六部职能分工承袭晚唐五代之制,复杂,大多数机构职权较小。元丰改制使各机构职责分明,同时大多数机构相应扩大了职权。门下省:北宋前:权判门下省事掌管。供御宝、亲祀、大朝位设位版,赞拜拜彪、外官及流外(官)较考,承受中书宣黄画敕,及僧道赐紫衣师号等。元丰

6、改制:原中书门下的部分职事划归门下省,门下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掌管“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包印”凡中书省的画黄和录黄,枢密院的录白和画旨,皆留为底,尚书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复审驳”中书省:北宋前期:由判屮书省事掌管,提供郊祀和皇帝的册文,考校幕职州县官,斋郎、室长、各司人员年满复奏,文官改赐章服,僧道赐紫衣师号、举人出身、寺观名额等。元丰改制:原中书的部分职事划归中书省,中书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掌管“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同时掌管省、台、寺、监正副长官以

7、下以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的除授。”尚书省:北宋前期:由权判尚书都省事“总领省事”及集议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员封赠、注申发付选人、出雪投状、二十四司吏员迁补等事。元丰改制:并省了一些机构,尚书省的职权范围扩大很多,常管“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失职,考百官庶务之治否,以诏废置、赏罚”六部皆隶属本省。都司掌管“受付六曹诸司出纳之事,而举正其文书稽失,分治省事”六部:北宋前期:职权大为减少,有的部甚至无本职可做。吏部:只掌管京朝官叙章服、屮报摄官等及兼顾南曹、流外銓

8、、甲库的公事。中书门下:京官以上注授差遣审官东院:(原审官院)负责对京朝官的考课、升迁等事。审官西院负责对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的考课、常程差遣等事,流内锥负责对幕职州县官的注拟、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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