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单位同时就职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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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不同单位同时就职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作者:孙正才周雯发布时间:2013-01-2414:13:34裁判要旨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案情王国琴系高科物业公司派遣至立达纺织仪器公司的清洁工,与此同时,王国琴与常州亿家乐早餐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亿家乐公司)亦存在劳动关系。王国琴于2011年4月11口7时27分左右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戚墅堰大队认定王国琴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

2、。同年8刀23H,王国琴向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于9月6日向高科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进行了调查。10月20口,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王国琴为工伤。高科物业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中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高科物业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裁判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市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王国琴在不同时段分别在亿

3、家乐公司和高科物业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由其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市人社局认定由高科物业公司承担王国琴的工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高科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高科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1.王国琴与高科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高科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洁服务外包协议J用以证明高科物业公司承包立达纺织仪器公司的物业保洁业务后,又将该业务分包给高力物业公司的事实。同时,王国琴向法院提交了其工

4、作服的照片,工作服上印有“高力物业"字样。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判断,或者说,王国琴与高科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确定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可以分为:一方面,对申请人而言,要举证证明其符合申请条件,其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现实可能性即可;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而言,要对劳动者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进行抗辩。判断用人单位的抗辩

5、理由是否成立,应采用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至少是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甚至可以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中,首先,高科物业公司收到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但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向市人社局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对照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第I•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高力物业公司与高科物业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及住所地相同,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以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或者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考量,“保洁服务外包协议"及王国琴工作服印有“高力物业”字样不足以证明其非高科物业公司职工。再次,

6、市人社局所作调查笔录,系派遣单位、接受派遣单位、工友及伤者本人等各方人员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高科物业公司承包立达纺织仪器公司保洁业务以及王国琴系高科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工的事实。综合上述三点理由,市人社局认定王国琴与高科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2•劳动者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现行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禁止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

7、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等规定,都表明职工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王国琴同时与高科物业公司和亿家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上午作为高科物业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在立达纺织仪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下午下班后至亿家乐

8、公司制粥车间工作。王国琴2011年4月11日上午7时27分左右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系在前往立达纺织仪器公司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高科物业公司作为与王国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承担王国琴的工伤保险责任。(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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