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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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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比较分析一、强制性规范的概述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可分为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强制性规范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在语高表达上,以必须、应当、不得禁止等术语表示,也就是说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无法通过相互协议约定加以改变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了带有大量强制性和政策性的规范,来进行规制,如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经济法。目前,理论界很多学者提出商法公法化现象,更有甚至认为商法可并入经济法。笔者认为,商法公法化并未改变商法私法的本质
2、,商法与经济法是有区分的。商法仍旧是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时,强制性规范在商法和经济法中最能得以体现。分清商法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异同,不仅能够止确理解商法公法化,还能够更清晰区分商法与经济法。二、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相同点商法是私法范畴,重视主体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德国商法学者德恩心曾说过: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为自由,同时又是最为严格的法律。商人法产生自中世纪欧洲,商人们组成团体,运用一套商人规则来处理商人间和与非商人间纠纷。其中就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如今,商法强制性规范在商主体法、商行为法
3、、商事责任法中均有体现。比如商事登记制度中的强制性规范。经济法是国家通过干预手段来调控市场,实施化解经济危机、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的法律措施。经济法是公法性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市场是资源配置期决定性作用的。而市场的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缺陷,需要强制性规范的引导和规制,从而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同属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两者自然有相同之处。两者均体现强制性规范的特征。1.在效力上强制性规范,顾名思义是具有强制性的。它是具有绝对性、无条件性的,在法律适用时,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
4、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2•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上,强制性规范有且只有一种单一的肯定或单一的否定行为模式。不像任意性规范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行为模式。3.在法律术语表达上,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词来表现。是带有禁止和命令性质的词语。4•在本质上,强制性规范体现国家强制,以国家强力保障的形式进行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5•在违反的法律后果上,违反强制性规范,对行为效力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时还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三、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的不同点同时,不能忽视商法强制性规范和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有
5、明显区别的。1•历史发展不同商法有其特殊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世纪的商人法是根据长期商事活动形成的商事习惯和商事惯例而形成的。与商法相比,经济法的史龄较短,经济法产生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经济法强制性规范是国家贯彻经济干预政策的结果。1.产生原因不同商法强制性规范是因商事交易的安全性要求,兼顾商事交易外善意第三人利益的需要,还有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产生的。强制性规范中规定的法律责任,使得交易双方当事人,第三人能够诚实守信,提高交易的安全性。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则是因为要化解经济危机,弥补市场缺陷,反对垄断,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6、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3•表现形式不同商法强制性规范多以不得、必须、应当等法理术语来表示,以公司法为例,有学者曾做出相关的统计,我国新公司法中,表示强制性中的命令性的应当和必须分别为178处和28处,表示强制性中的禁止胜的不得出现165处。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只是任意性规范中的部分掺合,处于辅助性地位,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法的私法属性。经济法强制性规范多通过禁止、命令等方式表现出来,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在经济法中强制性规范是国家通过强制力干预经济的最多适用的法律规范,对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
7、中的经济关系起到极大的作用。4.作用机理不同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仅对商主体的营业活动产生微观上的影响它适用于处平等地位的商主体,具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并调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商行为。因此,对违反商事义务,要承担商事责任。商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还具有综合性,主体特定性,责任可约定性等特点。例如:《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中请设立登记。经济法的强制性规范直接作用和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经济生活
8、,产生宏观上的影响。它适用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经济法主要是以强制方式对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产业政策。采用国家干预,协调参与等手段调整一种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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