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4342110
大小:26.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0-21
《国发43号、财预50号、财预87号、财金23号等文的政策要求和影响的解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国发43号、财预50号、财预87号、财金23号等文的政策要求和影响的解读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解读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并影响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和命运问题,共有七个部分。主要内容有:一是《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
2、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二是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
3、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三是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
4、干预。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的解读2017年5月2日颁布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在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PPP行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测和防控机制、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规定。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进入了“协同监管”的模式。50号文是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六部门联
5、合发布,同时要求“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融资行为进入了“协同监管”的模式,监管趋严。二是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平台融资向市场化方向发展。5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均旨在理清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的债务关系,避免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纠缠不清的隐性风险。同时,“加强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运营”、“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支
6、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旨在推动平台融资进一步向市场化发展。三是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50号文要求地方政府不能出现承诺函,但允许地方政府结合财力可能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这是将担保行为推向市场化操作,明确市场化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地方隐性担保显性化、市场化,并非对融资平台寻求市场化的外部担保增信行为一刀切,也旨在理清政府与平台的债务关系。四是规范PPP融资,避免地方政府的变相举债。50号文强调,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
7、、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三、《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的解读2017年5月2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这是继5月初六部委联合发布50号文之后,中央对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发布的又一个重要文件。一是编制负面清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
8、“服务”类事项,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提出了什么不可以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