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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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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几个典型案例谈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及风险防范一、典型案例回顾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分析三、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分析四、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法律风险的防范讲座内容【案例1】广场喷泉致小孩溺亡建设单位和物业担责30%一天傍晚,胡女士带着两岁的女儿小文在某超市购物过程中,女儿走失。后在距超市不到10米的喷泉池内发现了溺水的小文,经抢救无效小文死亡。胡女士认为,导致女儿溺水的喷泉池是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有和管理。喷泉池内的水位略低于人行道,且与人行道之间未作任何防护措施,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者,应全面
2、考虑景观设施的安全问题,由于其疏忽才导致了悲剧发生。为此,小文的父母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女士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小文的死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作为喷泉池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在安全问题上未尽到足够的防范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30%,共计2.6万余元,同时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案例2】醉酒坠楼,物业受牵连广州玲霄花园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玲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霄公司),玲霄公司委托广州市全意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
3、全意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0年8月3日,家住玲霄花园21栋704房的业主罗力于凌晨1点乘坐电梯到达七楼,因处于醉酒状态,不慎从七楼的楼梯过道窗口处坠落到底层,当场死亡。2010年8月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被人发现。经过法医的初步尸检,根据死者的伤情判断其应为高坠死亡,通过现有情况分析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罗力可能存在踩踏窗台、攀附窗框的行为。七楼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为0.85米,无任何防护措施。法院审理结果罗力的妻子黄春香多次向建设单位玲霄公司和全意公司索要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玲霄公司和全意公
4、司连带赔偿罗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8,3620元。两被告在建筑物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无防护措施的原因系次要原因和间接原因,双方应根据过失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3】:业主驱赶小区流浪狗摔残物管赔2万元2012年6月21日,一只流浪狗进入鼓楼洞街的“鼓楼世家”小区游荡,数次追赶业主。其间,恰逢尹女士接儿子小亮放学回家,突然,这只流浪狗蹿到小亮身后,紧追不舍。见儿子有危险,尹女士冲上前驱赶流浪狗,在驱赶过程中,尹女士在小区公共通道的凹陷处跌倒受伤。事后被鉴定为十级伤
5、残。尹女士认为,物管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维持小区公共秩序是其职责。小区出现的犬只,如系业主的,物管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业主进行管理;对于无法确认所有人而进入到小区的流浪狗,物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发生。经调看监控录像得知,小狗在小区里多次追赶业主,而物管公司都未制止。因此,物管公司在小区的管理中存在一定过错,且尹女士受伤也与物管公司工作疏忽有一定联系,故法院酌定由物管公司承担损失的30%。法院认定尹女士的各项
6、损失共计7万余元,物管公司应赔偿尹女士2万余元。法院审理结果【案例4】物业设施设备致人损害的案例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外墙砖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
7、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案例5】深圳玻璃夺命案:物业公司赔30%2006年5月31日深圳小学生钟小雨经过一幢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其父母将该楼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0多万元。法院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不能因为找不到具体侵权人就要求共同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户业主不承担责任。2008年11月24日,重庆袁正敏在渝洲新城2号楼楼
8、下摆摊经营时被一根从楼上掉下的晾衣棍砸在头上,金属叉头插进头颅,后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案例6】重庆天降叉衣棍:可能加害的业主都赔,物业未被起诉法院审理结果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对原告袁正敏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续医费、鉴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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