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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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承担方式多元化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作者简介:张弦,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2级硕士,安徽淮南人,研究方向:商法学;朱文静,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3级硕士,安徽滁州人,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摘要:与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设定不同,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屮采用了多元化责任承担方式。但立法上的创新并没能发展出相匹配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这使得侵权法存在严重的口我冲突。探寻适合我国既有责任承担方式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迫在眉睫。就目前学界所存在的学说来看,最为适合的应当是“二分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

2、论。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二分法与传统民法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基础构建侵权责任构成耍件不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提出了多种责任承担方式。然而立法上的突破却始终未能有与其相适应的构成要件理论在大陆民法学界形成。一、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及其构成要件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屮,侵权责任指的是损害赔偿责任。以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与《徳国民法典》为例。《法国民法典》中笫1382-1384条笫一款中的规定对于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表现做了出了概括说明,1385及1386条则具体

3、举例了特殊侵权行为[1]。由其规定内容可了解,《法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侵权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主观原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者应当对被侵害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第826条则规定,如果是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故意加损害于他人的人,同样冇义务向被侵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义务[2]。由其表述可见,德国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亦是损害赔偿责任。此外,目前人多承继人陆法系传统国家亦是如此规定。与其本国侵权责任立法内容互为一致的,是各国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在德国以及继受德国侵权法理论的一些国家中,非

4、法性、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和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四点构成要件。从主客观分离的角度来看,过错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主观构成耍件,侵权人行为的非法性则是侵权责任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在法国和继受法国侵权法理论的国家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以下三项,即主观过错、损害后果、损害和过错的因果关系。二、屮国大陆现行立法、理论及其不足中国大陆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采用了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多种负担方式。《民法通则》笫六章“民事责任”笫134条规定了八种责任方式适用于侵权责任。2009年《侵权责任法》继承并发展了《

5、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规定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九项。由上述内容可见,在责任承担方式方面,中国大陆作出了自己的创新。立法选择了创新,与Z相适的理论自然也应有所变化。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在此领域仍呈现出一种尴尬的局面:《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早以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并存代替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沿用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立法模式,而理论界却始终未能找寻到与之相匹配的学术观点作为支撑。[3]我个人一向认为,在法学领域中,任何一种

6、理论的形成都冇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且在同一理论指导下,正确的立法思路也是明确的。因此,中国大陆目前采用的构成要件理论的适当性就存在疑问了。而从理论分析和实务操作来看,这种做法确实是不合适的。理论保守与立法创新间的矛盾,使得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与现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无法契合,其中根本原因在于:第一,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素,按照现有理论判定侵权与否是必须考虑的,但实际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责任并不涉及过错问题。笫二,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同样只存在于

7、损害赔偿责任所要求的构成条件中,假如侵权人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等责任,其又非必备要件了。因此,我国学界H前所采用的来源于德国的四要件说显然无法涵盖立法的全部,我们必然须要找寻一种新的适合于我国的构成要件理论。三、可行的解决方案:“二分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与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的划分相比,将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类型地划分为“退出式责任”和“割让式责任”的二分法,是目前來说确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最适宜的方法。其中,退出式责任是指当被侵权人所享有的权利

8、领域为他人非法侵入时,侵权人应承担自相应他人支配范围退出的法律责任。相比较而言,割让式责任则是指当侵权人因自身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侵害时,根据法律规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相应损失为H的而从自身享有的财产权利领域中“割让”一定份额或者通过其他积极行为来进行补救的责任形式。下文将详细地介绍“二分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内容:1、退出式责任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侵权责任承担模式的设定,退出式责任应当包括以下几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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