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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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笫67、68、79、81条)。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

2、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8.开釆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冋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13.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40、141条

3、)。14.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规程》第251条)。15.采区首采工作面、“三卜f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16.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80条)。17.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规程》第267条)。18・重大探放水设计(邻矿老空积水区、

4、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扌昔施。19.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20.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规程》第435条)。21.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22.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23.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24.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

5、继续使用报告。25.矿井停产检修计划。26.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27.如果必须在井下采区内部、矿井主要回风井巷和通风机房2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28.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二、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15条)。1.采区结束冋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

6、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24条)。2.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45条)。3.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丁程师或分管副总T程师审批(《规程》第49条)。4.同一釆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规程》第53条)。5.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

7、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4条)。6.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7条)。7.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肝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58条)。8.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肝)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8、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规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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