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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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了做好安全技术审批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一、凡用于施工生产的图纸、技术通知、安全措施、作业规程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不经审批的图纸资料,不准用于施工,无措施的及图纸资料不全的工程严禁开工。二、采区设计、区域设计、水平设计和图纸及资料必须进行会审。单项工程设计按程序进行审签。三、重要检修、安装工程、通防措施、采掘作业规程都要进行会审签字。补充修改及临时措施可按规定进行审签后下发。四、用于生产的各种资料、技术通知单、安全通知单、内业资料必须按程序传阅、审批后下发。五、《煤矿安全规

2、程》明文规定的审批要求,必须按规定审批,否则不准施工。六、凡需上一级部门审批的必须报上一级部门审批,不经审批的不准施工。详细资料如下: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范安全技术审批行为,落实技术责任,依据《规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审批制度。一、下列情况之一,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定后,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1.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

3、(《规程》第79条)。2.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上报时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规程》第133条)。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报告(《规程》第176条)。4.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闭坑地质报告。二、下列技术文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能化公司报集团公司备案)1.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总结报告(《规程》第133条)。2.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规程》第151条)。10/103.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

4、定报告及审批意见(《规程》第176条)。4.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矿井,撤销突出危险的鉴定报告和审批文件(《规程》第176条)。5.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规程》第228条)。三、下列技术文件,由各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审批。1.矿井风量计算办法(《规程》第103条)。2.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核定报告(《规程》第104条)。3.矿井初步设计和矿井安全专篇(注:矿井安全专篇经集团公司审查后,按程序报上级安全监查部门审批)。4.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四、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煤矿)组织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经理审批。1.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以上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50条)。2.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规程》规定时,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第137条)。3.突出矿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规程》第177条)。4.水淹区积水无法排除,在积水面以下的采掘设计(《规程》第262条)。5.“带水

6、压开采”安全措施(《规程》第269条)。6.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规程》第270条)。10/10五、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7条)。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程》第9条)。3.采区设计方案(《规程》第48条)。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规程》第67、68、79、81条)。5.开采冲

7、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规程》第81条)。6.冲击地压矿井的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02条)。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规程》第107条)。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其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12条)。12.矿井反

8、风演习计划(《规程》第122条)。13.矿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规程》第145、146、148条)。14.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规程》第154条)。1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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