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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累犯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陈伟•2012-03-3021:20:10来源:《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关键词:单位累犯;人身危险性;理论剖析;现实问题内容提要:单位作为承担刑爭责任的主体类型同样具有人身危险件,这是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根据和解决单位累犯实践问题的基点。单位主管人员或玄接责任人员的变动,不能改变单位的整体性人格实体,只耍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无根本性消减,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有正当根据。单位犯罪的整体性与刑罚承担的独立性,是理解单位累犯刑度条件以及前罪刑罚是否执行完毕的关键。单位累犯Z下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缓刑与假释适用,应当根据其人身危险性的现实
2、情形另行审慎判断。单位主体被纳入刑事责任的体系之中,并不顺其口然地就默认了单位与口然人拥有和同的刑事归责原则与刑罚适用制度。单位的复杂结构是否定单位累犯成立的实质性理由吗?基于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剖析单位累犯吗?笔者基于单位累犯肯定说的立场,从人身危险性的基点出发,对单位累犯的理论根据与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抛砖性”设想。{1}一、前置条件:单位累犯探讨的基点单位累犯的探讨必须建基于三个前提性条件:肯定单位成立犯罪、单位主体的整体性、单位主体的人格特性。只有厘清了这三个前提,单位累犯才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和建构的现实可能。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围绕着单位累犯肯
3、定论与否定论的分歧仍然存在,究其根本原因,毫无疑问正是共同话语平台的缺失导致了双方自说门话的现有处境。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与自然人主体一样,是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的统-O{2}既然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已经被纳入刑法规定之屮,且自然人累犯毫无异议,根据刑事理念进行自然的逻辑推导,则单位累犯的成立在应然层面上也是顺理成章Z事。因此,如果我们仍然纠缠于单位能否成立犯罪的旧有层面,并以此来否定单位累犯的成立,这实质上是回到犯罪主体究竞能否包括单位的陈旧老路上,此种学术资源的浪费对单位累犯的研究并无任何益处。应当肯定的是,单位因其机构与自然人的组合而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结构特征
4、,出多方混合而成的结构层次告诉我们,整体性是单位的外在显现也是其内在机能的源泉。正如学者所言,“单位是人格化的社会系统,是一个有机的整体。”{3}“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其首要特征是其整体性,在法律关系屮,它以这种整体性出现。”{4}从学者的上述言论屮,肯定单位整体性的论点清晰可见。累犯本是前后犯罪历时性考察的结果,单位纽合结构的层次性与累犯的动态性使得单位累犯的研究更显艰深。这一现状从侧面提醒并告诫我们,单位复杂的内在结构必须从整体层面予以仔细剖析,单位累犯的建构同样要以其整体性作为分析与评判的关键。肯定单位累犯的成立,就是耍在明确主张单位人格特性的基础上,对
5、单位累犯进行理论上的论证与重构。单位主体是其内在人格实体一致性和连续性的口我表达,在市场经济的外在环境中,正是因为肯定单位人格的客观实在性才赋予了其独立从事各项活动的权能。单位“这个特定的社会系统,作为法律所确认的人,也像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在社会生活中,以特泄的社会关系主体的身份,并以口己的名义独立地决定和处理它与周围口然人或法人的相互关系,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行使门己的权利和履行口己的义务,以口己的名义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它甚至有口己的生命,可以出生和死亡。”{5}可以说,在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且单位参与日益频繁的时下,
6、在法律体系屮认可单位主体的人格特性是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累犯制度是刑罚具体运用的重要内容,而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是刑罚预防单位再次犯罪的根据所在。正是因为单位主体的人格特性与整体性特征,我们才肯定了单位主体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性,也正是出于单位主体人身危险性的存在,我们才可以设立单位累犯制度,并有对单位从重处罚Z必要,才知道“犯人Z刑罚反应力薄弱,前科之刑未能收刑罚预期之效果,故不得不设此规定”{6}“这样一来,我们便把以前没有弄清楚的一个概念,即犯罪人的社会危险状态的概念,提到了首要的地位,用危险状态代替了被禁止的一定行为的专有概念。”{7}笔者认为,单位主体的人
7、身危险性包拾广度上的人身危险性与量度上的人身危险性,前者主要指单位主体的哪些行为征表单位主体具有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后者主要是指单位主体的哪些行为征表单位在犯罪后再犯可能性增大或减小的趋势。从单位主体的人身危险性出发,我们必须同时考察单位主体人身危险性质的规定性与量的变动悄形,以达到对单位累犯认定时的准确无误,防止以表面的重复性犯罪行为作为单位累犯的实质根据。同时,关注单位主体人身危险性量的变动或增减幅度,从而更好地体现罪刑均衡原则,{8}使法官在评判累犯的成立与否或是否从重处罚时,注重单位主体人身危险性变动情况的考察,实现量刑个别化与实质公正,达致与罪刑均
8、衡的内在精神相契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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