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累犯建构的前置性条件梳理

单位累犯建构的前置性条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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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累犯建构的前置性条件梳理陈伟摘要: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关键词:单位累犯犯罪人格整体性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刑理念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12CFX035)的阶段性成果。简介:陈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法学博士、博士后。单位主体与自然人主体具有较为显著的内在差异性,体现在累犯构成上,单位累犯与自然人累犯也具有明显的不同。在累犯已然进入刑法规范之下,除了自然人累犯,单位究竟能否作为累犯而成立呢?尽管现今学界对单位累犯拥有正反不同的见解,但是对单位累犯前提性条件的未达统一致使双方自说自话,在学术研究时更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因而两种结论究竟孰是孰非并不明了。鉴于此现状,笔者站在肯定说的立场上,拟对单位累犯成立的前置性条件予以系统审视,并将单位累犯中的关键性问题予以揭示,从而期许对现有单位累犯理论纠葛的化解有所助益,对未来刑事法

3、律的完善有所借鉴。一、问题的提出:单位能否构成累犯存在正反两方的争议累犯制度主要规定在现有《刑法》第65条、第66条之中,其中,《刑法》第65条规定的是普通累犯,《刑法》第66条规定的是特殊累犯。无论是普通累犯还是特殊累犯,现有的相关规定都没有界定累犯的主体。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5条、第66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但是,对单位累犯的问题仍然只字未提,因而单位主体究竟能否纳入到累犯之中予以评价,仍然是一悬而未决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之中,对《刑法》第65条的主体确实有所涉及,即明确规定了

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在原有“过失犯罪的除外”的基础上,又把未成年人主体也排斥在累犯之外。这一修改明显是为了扩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精神。但是,仅就现有的这一调整来看,并未涉及到累犯的单位主体问题。除此之外,《刑法》第66条特殊累犯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即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之外,又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大大拓展了特殊累犯成立的范围,有对上述三类犯罪予以从重处罚和加大打击力度的明显意味。但是,与普通累犯相似的是,在特殊累犯中同样没有对单位能否构成累犯作出任何规

5、定。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单位能否成立累犯的问题,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与争论,归纳起来主要存在正反两方的争议。“肯定说”明确支持单位能够构成累犯,理由主要有如下方面:1.单位重复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单位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与之相伴的是,单位犯罪也呈现较为严重的态势,单位重复犯罪也并不少见,基于此现状,认定单位累犯并从重处罚,方能与其危害行为与主观恶性相一致。与之相反,如果有些单位不断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界限,却不能以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必将严重影响到法治建设与法律权威。2.

6、认定单位累犯是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总则第4条明确规定的,这里的“人人平等”既要求自然人犯罪之间的平等,也要求单位犯罪之间的平等,同时还要求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平等。既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强调的是公平正义,那么,对不断重复犯罪的单位来说,就需要予以区别对待,适用更重的刑罚。这对完善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以及保障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3.单位累犯与自然人累犯具有直接的对应性。之所以自然人累犯并没有太多的争议,源于自然人犯罪主体是一种基本性的认识,或者说我们对自然人犯罪

7、主体从未像单位犯罪那样产生过激烈争议。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现有刑事法律规范中,既然单位犯罪已经被纳入刑事法律体系之下,那么单位犯罪就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主体资格。换言之,既然自然人可以适用累犯制度,那么为何单位就不可以成立累犯呢?4.认定单位累犯符合刑罚的目的性追求。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意志的表现,在单位犯罪之后予以刑罚适用,同样带有目的性的追求。并且,累犯制度的存在是预防刑的典型表现,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在执行原判刑罚之后,一定期限之内又实施性质严重的罪行,说明前期的刑罚没有达到预期性目的,因而需要通过累犯制度的认定来从重处罚,

8、达到刑罚目的的基本要求。基于对单位累犯制度的肯定,有学者对我国现行累犯制度进行了立法创设,认为《刑法》第65条应当作如下补充:“被判处50万以上罚金的犯罪单位,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免除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50万元以上罚金之罪的,是单位累犯,罚金从重,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单位累犯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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