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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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构想  摘要:现行刑法明确规定单位能构成犯罪,却没有设置单位累犯制度。单位累犯具有比普通单位犯罪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对此现象的惩罚打击力度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将结合我国单位再次犯罪的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探讨在刑法中增设单位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上,提出单位累犯立法的具体构想,以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不足。  关键词:单位累犯现状探讨构想  一、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1979年旧刑法典对单位犯罪未作规定是基于我国当时

2、经济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企业发展不充分等原因,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单位的一些不法行为所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①经过长时间的激烈争论后,最终新刑法规定了单位能够实施犯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相对于自然人犯罪,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并不够健全成熟,尤其是近年来经济犯罪活动的日益频繁,以经济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单位再次犯罪普遍增多这一社会现象,刑法仍处于模糊地带。对于单位犯罪领域的一些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多,同时司法实务界基于上层立法的缺失,亦存在操作困难。  (一)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缺失1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对自由市

3、场的监管力度逐渐减弱,对各类单位组织的设置条件随之放宽,各类法人、非法人性质的单位经济实体的增多一方面活跃了中国市场,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本身就存在着许多的不完善,在利益心的驱使及法律法规的漏洞之下,单位犯罪如雨后春笋一样,不断涌现出来。诸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俨然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锁颈。从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条文设计来看,总则第30条和31条对单位犯罪作出了概括性规定,但要认定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还必须有刑法分则

4、的明确规定,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应更细致严谨。同时,由于刑法对犯罪单位的处罚仅规定了罚金这一附加刑,并未设置停业整顿、限制活动范围、剥夺主体资格等缩小或彻底结束单位主体条件的刑罚种类,因此会导致有些单位执行完罚金刑后有可能不思悔改,凭借自身存续的财力及初次犯罪所获的"经验",又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弃我国法律之不顾。11  既然自然人构成累犯就必须从重处罚,而作为刑法的另一类犯罪主体,单位不仅拥有比自然人更为雄厚的犯罪物质基础,且其经程序化和系统化之后的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比自然人更加顽固和强烈,然而

5、在遇到类似情形时却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能对其从重处罚,显然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上层建筑只有适应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才能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作为我国基本法之一的刑法,若对顺应社会经济生活日益频繁显现的单位再次犯罪现象熟视无睹,可谓刑法的一大遗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强迫劳动罪",增加了单位也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如今刑法中直接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共有109条,单位能构成的犯罪达130种。可以预见,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单位犯罪领域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相应的各项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也须逐渐完善。  (二)单位能否构成

6、累犯的理论争议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了累犯制度,且均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累犯进行严厉制裁。有的国家刑法采取了不定期刑主义,有的国家刑法采取了加重处罚主义,有的国家采取了从重处罚主义。纵观世界各国的刑法典,虽然多数国家都仅规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刑法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规定了类似单位累犯的制度。  国外许多国家称"单位犯罪"为"法人犯罪",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完整的法人犯罪制度的国家,其对法人累犯及其刑罚作出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法国刑法典》以较大的篇幅全面规定了法人累犯

7、制度,②又如1977年7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经济违法法》也规定了法人累犯,同时还设置较特殊的责任人累犯制度。上述两个国家对法人累犯的规定相对都是比较全面的,法律说到底也是一种文化,对于外来文化,我们应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此,从法理学角度来讲,我们在移植外来先进文化时,必须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给予适当的阳光和雨水,使其在我国法律土壤的培养下上健康成长。11  我国单位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和单位再次犯罪现象的频频发生,早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关于是否有必要增设单位累犯这个制度,各专家学者持有不同观

8、点。肯定者和否定者争论纷纷,从不同角度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刑法不应设立单位累犯制度,首先单位犯罪的特点已经决定了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图。③再者,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要求前后两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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