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材料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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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送达的定义就刑事诉讼送达的定义而言,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并无太大争议,但也有些细微差别。在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一书中定义如下:“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文件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达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行为。”姚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定义是:“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对于上述几种定义:首先,它们都将送

2、达定义为是一种诉讼活动或诉讼行为,是一种国家公行为;其次,对于送达主体都限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包插个人;再次,都将送达定义为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而进行的行为,即刑事诉讼送达是一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的行为。在美国,送达的主体并不是只有司法机关,而主要的是当事人,“送达通常由专业的私人送达公司或者通过原告的律师完成。”英美法系国家对送达的性质的认识也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认为送达可以是一种“私人”行为,如在签订《海牙域外送达公约》Z后,美国还确立了私人机构作为向域外送达的机关。而“在传统上属于民法法系(也称大陆法系)的国家,送达程序一般

3、被认为是'司法’或'公权力’行为,不能由私人来完成。”'在这一观念的指引下,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送达主体应当是法院或专司送达的官员,送达行为也只能是由国家司法机关实施的行为。刑事诉讼送达要素1、送达主体送达主体应当是送达行为的承担者。我国对送达主体的一般解释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这是比较笼统地解释,而在实践中我们往往看到邮政人员、法警等将诉讼文书送到了诉讼参与人的手上。具体操作中,送达行为包括了决策和执行,因此,实际上送达决策人和执行人有时是不同一的。因此送达主体又可分为送达的发动者(送达机关)和实施者(送达人)。实践中,我国并没有从理论区分此二者,但这样的

4、区分是有必要的,因为::一是因为在我国目前通行的送达回证的格式上,送达机关和送达人是分列的;二是对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加以区分后,送达过程屮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或送达人在送达过程屮有不当行为从而导致送达无效的,便于责任的划分和追究;三是根据其他国家立法情况来看,也是把送达机关和送达人相区分的。刑事诉讼送达的发动者(送达机关)包扌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包括其他专门机关,其他任何机关所为的送交公文的行为都不是刑事诉讼送达。刑事诉讼屮,当事人和有关机关将诉讼文书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不是刑事诉讼送达,如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被告人提交答辩状等。现在越来

5、越多的通过邮局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邮政投递员也已成为事实上的送达人Z—。但在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理论屮,还没有承认邮政投递员的送达人地位。如果不确认邮政投递员的送达人地位,就无法要求投递员严格依法执行送达,在邮政送达过程中的责任也无法确定。因此,确定邮政投递员的送达人地位是函待解决的问题之一。2送达对象刑事诉讼送达的对象即受送达人。在我国,受送达人包括诉讼参与人和有关机关和单位。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关的机关和单位是指因其职责或因其与案件或当事

6、人存在某种关联而与诉讼有关的机关和单位,这乂包括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安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间对诉讼文书的相互传递,如法院将开庭通知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他机关、单位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屮,与诉讼不存在直接关系而是存在着间接关系的机关、单位。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3.送达内容刑事诉讼送达的内容是刑事诉讼文书,这包括由公、检、法三机关制作签

7、发的诉讼法律文书,如出庭通知书、传票、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也包括由诉讼当事人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如自诉人的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上诉状等。4.送达目的在我国,对送达之目的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都没有明确,而明确送达目的能够对送达立法起到指引作用。而且,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送达仅仅是一种技术性活动,是一种手续性活动,没有太大的价值,因此立法不重视,理论界研究得也比较少送达的目的应包插:让受送达人了解、知晓诉讼文书的内容;使得诉讼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诉讼期间得以开始计算;同时可以保障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使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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