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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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牛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対彖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彖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就,是指交通设就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Z中,阳不是疋在建设或正在修理口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就。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

2、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因为上述交通设施不处于正在使用的过程中,因而不涉及是否会影响交通丄具的安全运行问题,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于破坏上述不在使用屮的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丿应依法认定为毁坏公私财物或盗窃等犯罪。所谓宜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玄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交通工具要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午、

3、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反Z,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就,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午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安全,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彖范围对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一是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卜-铁路和随时町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二是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

4、、信号和重要标志等;三是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四是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五是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客观要件木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午、航只、航空器发牛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所谓破坏,包括对交通设备的毁坏和使交通设备丧失正常功能。例如,破坏海上的灯塔或航标,即可以将灯塔的发光设备砸毁,也可以故意挪动航

5、标的位置,使之失去正常指示功能,从而导致航船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交通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的,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备才可能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修筑的或者C经废弃的交通设施,不应定木罪。破坏交通设备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炸毁铁轨、桥梁、隧道,拔除铁轨道钉,抽掉枕木,拧松或拆卸夹板螺丝,破坏公路路基,堵塞航道,在公路、机场路道上挖掘坑穴,拆毁或挪动灯塔、航标等安全标志。这里其他破坏活动是指诸如在铁轨上放置石块、涂抹机油等虽未总接破坏上述交通设备,但其行为木身同样可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的破坏活动。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

6、、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而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结果并不是木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两种后果:-•种是可能发牛的后果;另一•种是已经发牛的后果。只要造成两种后果之中的任何一种后果,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不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则不构成木罪。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察某种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一是从破坏的方法看。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极其危险的破坏方法,如采取爆炸、放火、拆毁的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由于这些破坏方法木身可以使交通设施遭受严重破

7、坏,从而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二是从破坏的部位看。破坏交通设施的重要部位就会直接危及交通工具的运输安全。如挖掉铁轨、枕木,卸去轨道之间的连接部件等,这些破坏交通设施重要部位的行为直接关系到交通工具的行驶安全,足以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危险。但是,如果行为人破坏的只是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位,比如在公路边上采挖少量砂石等,因为这些破坏行为与交通运输安全没有直接联系,不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

8、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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