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283777
大小:78.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3-04
《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造成
2、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严重危害后果的。当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引起的,也不能适用较重的量刑档次即本条第1款的规定。 在坚持以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适用较重或较轻的量刑档次的基础上,还要综合考察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刑罚,以使罪刑相适应。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相关法律《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
3、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五条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
4、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名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罪名相同。因此,《民用航空法》中涉及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援引,即指本法条。确定本罪要注意,被破坏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待用和适用阶段的。如系未验收适用的、报废的交通工具,不构成本罪,而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修理人员故意制造验收不
5、易发现的隐患的,即使未验收适用也可定本罪。同时要注意鉴别被破坏的部位应是关键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一般如对座椅、车窗的损坏,不可定本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破坏交通运输的安全,足以危害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使社会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马车
6、、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人罪、伤害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
7、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破坏的行为必须是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如果不存在这种危险,不能构成本罪。如汽车玻璃窗被砸坏,车座被捣毁等,对这种行为应按刑法第156条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发生倾覆、毁坏的,应按刑法第116条论处;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应按刑法第119条论处。犯罪的主体应是—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8、。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刑法第116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对破坏行为足以造成倾覆和毁坏的危险有所认识。如果是出于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I9条第2款论处。破坏交通工具罪量刑标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