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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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限制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在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泄露,特別是因为员工“跳槽”、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用人单位纷纷选择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或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然而,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范,在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屮才冇较为明确规定,且尚存许多欠完善之处,导致现实中许多劳动和经济纠纷的解决仍旧缺乏法律依据。本文首先对竞业限制进行界定,列出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接着具体分析其缺陷与不足,最后对我国立法提出完善与改进的对策和建议。一、竞

2、业限制立法概述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为防止商业秘密外泄,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冇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之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我国关于竞业限制的立法较为分散。法律规定方1何,主要见于《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此外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也有相关规定,但因英立法层次低,不易于把握和统一执行。二、我国竞业限制现行立法存在的缺陷现行的《劳动合同法

3、》的规定填补了过去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上的空白,构建了竞业限制制度的基本框架,较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规定仍存在许多欠缺之处,在实际运用中也遇到很多问题,列举如下:(一)未规定经济补偿金标准和违约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以上两个标准均未有详细确定的规定,仅仅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相比之下,员工在企业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双方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标准时没有过多的发言权,只能在企业方拟定的协议上签字。这样往往会导致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得不到与此前收入成正比的经济补偿金,生活水平大受影响;而如果自己违约,却要

4、支付巨额违约金,这是严重违背了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上述两项标准的最高限制进行明确规定,作为实际运用的法律依据。(-)未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进行明确规定在竞业限制的范围中,明确规定雇员不得与雇主形成竞争关系的职业种类、专业领域及地理范围,是竞业禁止的必备要件,且应是竞业禁止中最为严格的限制。而关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法律也应规定一个最基本的耍求,否则会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带来诸多不便。目前《劳动合同法》23、24条将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完全交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仅限定“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于签订协议过程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同样往往只有因缺少发言权而导致的就业自由权受侵犯的境遇,并没有达到真止的公平合理。(三)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首先,没冇规定如果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屮没冇约左经济补偿金,或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关于后一种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理论界一直有争议,但大部分观点偏向于认定为无效。笔者对此表示不赞同,理由将在下文中阐述。其次,没有规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失效条件。《劳动合同法》23、24条只笼统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生效,企业与员工

6、双方开始履行各自义务。在儿种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失去对企业的重大影响,或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等,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已显得缺乏必要或者显失公平,法律应当对于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失效条件作出特别规定,不能视而不见。三、完善我国竞业限制相关立法的对策研究许多国家对竞业限制都有较完善和详细的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与参考,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下是笔者参考了多方意见后提出的一点个人建议。(-)确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1•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的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利益的

7、冲突点,为了在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企业的竞争力,山立法确定最低补偿标准是必须的,但是当事人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更高的补偿金额。从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利益出发,法国立法规定值得借鉴:“经济补偿根据竞业禁止的期限决定,二年以下的,给予受雇期间费用的三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超过二年的给付全额。”我们可以参考法国将补偿与期限相联系的方法,据期限不同采取不同标准。我国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可以规定为:竞业限制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年工资的二分Z-;期限超过一年在两年以内的,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年工

8、资收入。2.违约金支付标准的确定关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法律若不加以限制,可能会出现天价违约金。劳动者势单力薄,经济能力有限,天价违约金不但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待遇,且常常出现因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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