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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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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问题一、专题界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它是指公司的职员(尤其是高级职员)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性公司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在本专题中,我们将介绍有关竞业限制的法律法规、竞业限制合同的签署和约定、以往的案例,以及解答HR在实践中遇到的困惑。二、名词解释:商业机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高级职员是指掌握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人才与技术人才。竞业限制协议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有关竞业限制的协议。为了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竞业禁止协议通常包括以下条款:一
3、、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原用人单位竞争;三、员工离职前不得抢夺原用人单位的客户;四、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离职;五、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一般为三年)或特定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用人单位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选择权,竞业禁止协议还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六、公司向受竞业禁止协议约束的员工支付补偿费的数额;七、补偿费的支付方法;八、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九、竞业禁止的具体范围;十、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三、案例分析:案例1:因缺失竞业限制协议而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案例】祝宝章于1999年7月与北京一公司
4、签订了劳动合同,有效期截至2002年1月。此间,祝宝章担任公司项目主管,负责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软件项目的开发研制工作。但双方并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001年12月,公司经理通知祝宝章待其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聘,并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几天后,他找到经理,向公司索要23万元的补偿费。遭到公司拒绝后,便拿出一份题为《一个荒诞的加油机税控改造方案》的文章,并威胁说若2002年1月9日拿不到钱即将文章散发。 此文阐述了该公司研制、生产不能实现加油机税控改造的监控微处理器的目的及所需技术,详细列举了3种在加油机上作弊使加油站偷油偷税的方法,以及该公司在销售软件
5、成品过程中牟取暴利等内容。结尾处注明了欲将此文发送的国家机关和各个单位。 迫于压力,该公司于2002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23万元送到大兴区长丰园小区门口,在交接时祝宝章被警方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祝宝章在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利用工作期间掌握的单位技术秘密撰写文章,并以散发该文章相要挟,向原单位勒索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祝某有期徒刑2年。【评析】这是一起企业员工以披露单位技术秘密相要挟,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典型案例。 为了遏止员工随意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6、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我国的规定,以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威胁,迫使其支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祝宝章为了达到
7、非法从企业获得钱财的目的,以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使企业得到损害相要挟,向单位勒索人民币2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虽尚未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所以,接触和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一定要尊重和保守商业秘密。否则,一旦触犯了国家刑律,给自己带来的就是牢狱之灾。我们在回顾这个案件时还可以看到,作为企业的高级职员,用人单位并没有与祝宝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才导致这样的不利于双方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所有用人单位切不可因小失大,一旦企业的核心商业机密泄露,损失将是不可逆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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